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11834號
債 權 人 甲○○
-1號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士新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
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債務人士新建設有限公司、新築營造有限公司之
法定代理人、地址及各請求金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曾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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