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11697號
債 權 人 銘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資易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
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利息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依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曾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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