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8年度,11142號
SCDV,98,司促,11142,20091007,1

1/1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11142號
債 權 人 太平洋地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合烽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
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債務人合烽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之登記資料及
  清算人為何。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曾美雲

1/1頁


參考資料
合烽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太平洋地毯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