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執破字第3號聲請人即金 彭亭燕律師來雄之破產管理人債 權 人 台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樓法定代理人 寅○○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宙○○代 理 人 壬○○ 台北富邦銀行企金債管部)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子○○代 理 人 戊○○ 巳○○債 權 人 新裕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庚○○○代 理 人 丙○○ 亥○○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樓之法定代理人 辰○○代 理 人 丑○○ 宇○○債 權 人 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申○○代 理 人 天○○債 權 人 新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樓法定代理人 甲○○債 權 人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台南區中小企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行法定代理人 地○○債 權 人 台灣車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 巷36債 權 人 交通部公路總局台北區監理所板橋監理站法定代理人 劉勝福債 權 人 臺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代 理 人 戌○○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未○○○○代 理 人 酉○○債 權 人 華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辛○○代 理 人 己○○ 樓 午○○ 卯○○ 樓上聲請人因癸○○破產事件,聲請就分配表認可並公告之,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附表所示之分配表准予認可並公告之。 理 由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經選任為癸○○之破產管理人, 茲申報債權之期間已屆滿,本件破產財團可供分配之金額, 扣除相關財團費用後,為新臺幣(下同)31萬8844元,聲請 人已就申報及已知債權情況,製作分配表如附件,爰聲請依 法予以認可並公告之等語。二、按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後,破產財團之財產可分配時,破產 管理人應即平均分配於債權人;前項分配,破產管理人應作 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比例及方法。分配表,應經法院之認 可,並公告之;對於分配表有異議者,應自公告之日起15日 內,向法院提出之,破產法第139 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 破產財產可供分配之金額為31萬8844元,業據聲請人陳報在 卷,並有資產負債表、代墊費用明細及相關收據等件附卷可 參,經核無不合,如附表所示之分配表核無不合,應予認可 並公告之,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翠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江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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