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執行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執破字,97年度,3號
SCDV,97,執破,3,200910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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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執破字第3號
聲請人即金 彭亭燕律師
來雄之破產管理人
債 權 人 台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樓
法定代理人 寅○○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宙○○
代 理 人 壬○○
            台北富邦銀行企金債管部)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子○○
代 理 人 戊○○
      巳○○
債 權 人 新裕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庚○○○
代 理 人 丙○○
      亥○○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樓之
法定代理人 辰○○
代 理 人 丑○○
      宇○○
債 權 人 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申○○
代 理 人 天○○
債 權 人 新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樓
法定代理人 甲○○
債 權 人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台南區中小企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行
法定代理人 地○○
債 權 人 台灣車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巷36
債 權 人 交通部公路總局台北區監理所板橋監理站
法定代理人 劉勝福
債 權 人 臺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戌○○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未○○○○
代 理 人 酉○○
債 權 人 華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辛○○
代 理 人 己○○
            樓
      午○○
      卯○○
            樓
上聲請人因癸○○破產事件,聲請就分配表認可並公告之,本院
裁定如左:
主 文
附表所示之分配表准予認可並公告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經選任為癸○○之破產管理人, 茲申報債權之期間已屆滿,本件破產財團可供分配之金額, 扣除相關財團費用後,為新臺幣(下同)31萬8844元,聲請 人已就申報及已知債權情況,製作分配表如附件,爰聲請依 法予以認可並公告之等語。
二、按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後,破產財團之財產可分配時,破產 管理人應即平均分配於債權人;前項分配,破產管理人應作 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比例及方法。分配表,應經法院之認 可,並公告之;對於分配表有異議者,應自公告之日起15日 內,向法院提出之,破產法第139 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 破產財產可供分配之金額為31萬8844元,業據聲請人陳報在 卷,並有資產負債表、代墊費用明細及相關收據等件附卷可 參,經核無不合,如附表所示之分配表核無不合,應予認可 並公告之,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翠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江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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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裕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行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車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