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審竹交簡字,98年度,829號
SCDM,98,審竹交簡,829,2009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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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審竹交簡字第82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
度速偵字第182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罰金新臺幣陸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犯罪事實欄一、第 3 行「駕駛」應補充為「駕駛郭苗麗珠所有」;證據欄一、6 「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應補充為「新竹市警察局A3類 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按酒精濃度呼氣已達每公升0.55毫克時,肇事率為一般正常 人之10倍,認已達不能安全駕駛之標準,有法務部民國88年 年5月18日所發之法88檢字第001669號函及其所附之88年5月 10日會議紀錄足參,而被告經酒精濃度之呼氣測試,已達每 公升0.66毫克,且其於駕駛過程中,因酒後駕車肇事原因, 顯然無法安全駕駛,此有刑法第185條之3案件測試觀察紀錄 表1 份在卷足參,堪認被告顯有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 之危險甚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 項前段、第454條第2 項,刑法第 185條之3、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 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30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魏瑞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鄧雪怡
附錄本院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5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98年度速偵字第1821號




被 告 甲○○ 女 28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苗栗縣苑裡鎮苑坑里6鄰苑坑56之2

居新竹市○○區○○街188巷10弄11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 罪 事 實
一、甲○○於民國98年8月24日20時至22時許,在新竹市○○路 某處,飲用啤酒2、3杯後,已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 竟仍駕駛車牌號碼2121-JS號自用小客車上路,於98年8月25 日凌晨1時23分許,行經新竹市○區○○街編號13988號路燈 前,因酒後注意力不集中,擦撞莊勝利停駛在路旁之車牌號 碼CQ-6010號自用小貨車(車上無人)後方,致該自用小貨車 向前衝撞臺電公司變電箱,為警據報到場處理,對甲○○施 以酒精濃度測試,發現呼氣酒精測定值達每公升0.66毫克。二、案經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證 據 並 所 犯 法 條
一、證據清單:1、被告甲○○警詢、偵查中供述。2、證人莊勝 利警詢中證述。3、酒精濃度測定紀錄表1份。4、刑法第185 條之3案件測試觀察紀錄表1份。5、汽車駕駛人酒後生理協 調平衡檢測紀錄表1份。6、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 事故調查報告表各1份、照片20張。7、新竹市警察局舉發違 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1張。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公共危險罪嫌,請 依法論處。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9  日 檢察官 張凱絜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周承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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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