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8年度,946號
PCDV,98,除,946,200910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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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946號
聲 請 人 精富五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10月27日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715號公示催告在案。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8年9月17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鴻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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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98年度除字第94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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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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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欣合股份有│玉山商業銀│98年3月10日 │278,570元 │0000000 │ │
│ │限公司 李 │行樹林分行│ │ │ │ │
│ │季鐸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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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精富五金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