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925號
聲 請 人 政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司催字第422號公示催告在案。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8年9 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振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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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98年度除字第92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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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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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許瑞旺 │第一銀行三│98年5月15日 │116,413元 │0000000 │ │
│ │ │重埔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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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康武企業股│玉山銀行光│98年4月3日 │3,528元 │0000000 │ │
│ │份有限公司│復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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