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196號原 告 台灣愛鷗網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以上原告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被告之姓名及其住所或居所。二、訴之聲明。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財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孫國慧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