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8年度,2196號
PCDV,98,訴,2196,20091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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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196號
原   告 台灣愛鷗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以上原告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
事項:
一、被告之姓名及其住所或居所。
二、訴之聲明。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財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孫國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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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愛鷗網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