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清字,98年度,104號
PCDV,98,消債清,104,2009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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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消債清字第104號
聲 請 人 癸○○
即 債 務人
相 對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 權 人
法定代理人 丁○○
相 對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 權 人
法定代理人 壬○○
相 對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 權 人
法定代理人 辛○○
相 對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 權 人
法定代理人 子○○
相 對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 權 人
法定代理人 己○○○○(Mic
相 對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 權 人
法定代理人 戊○○
相 對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 權 人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 權 人
法定代理人 庚○○
相 對 人 香港商香港上海匯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 權 人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新加坡商星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 權 人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癸○○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月三十日下午四時起開始清算程序,並同時終止清算程序。
理 由
一、按更生方案未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59條、第60條規定可 決時,除有該條例第64條規定之情形外,法院應以裁定開始



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1條定有明文。又法院開 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 效力,復為同條例第83條第1 項所明定。次按債務人之財產 不敷清償清算程序之費用時,法院應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並 同時終止清算程序,復為同條例第85條第1 項所明定。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雖經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 ,惟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經本院函詢各債權銀行結果, 各債權銀行均表示不同意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復經本院 於民國98年9 月1 日召開債權人會議,除債權人台北富邦商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香港商 香港上海匯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未出席,及渣打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未表示意見外,其餘債權人均表示不同意債務人 之更生方案,此有本院輔98司執消債祿字第99號函、各債權 人之陳報狀,及債權人會議筆錄可稽(見本院98年度司執消 債更字第99號卷第179 頁、第200 頁至第222 頁、第243 頁 至第247頁),且衡酌債務人負債總額達254萬餘元,原任職 公司月薪為 4萬元左右,卻自原公司自願離職另任職新公司 ,新任公司之月薪僅33,000元左右(見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 第99號卷第174頁之調查筆錄、第183頁債務人出具予原任職 公司之同意書),而其所提出修正後之清償方案降低原更生 方案之清償金額(原提出之更生方案為每月清償12,000元, 計96期,清償比例45.25%,見上開卷第137 頁),而為:每 月清償新臺幣(下同)3,000元,共清償8年計96期,合計清 償總金額僅為288,000元,清償比例降為僅 11.31%(見98年 度司執消債更字第99號卷第174頁至177頁之調查筆錄及更生 方案)。又債務人自陳其擔任司機工作,現每月收入約 3萬 元至33,000元,但須被債權銀行扣薪 1/3,每月收入狀況尚 須視業績而定,經常入不敷出,難以確保債務人能遵期履行 更生方案,且其所提更生方案由每月清償12,000元驟降為每 月3,000元,清償比例由45.25%降為僅 11.31%,清償成數過 低,對於債權人難認公允,其還款誠意實屬可議。再參以大 部分債權人並均以書面陳述意見主張:不同意變更後之更生 方案,鈞院不應逕為認可該變更後之更生方案等語(見上開 卷第200至221頁),暨經斟酌本院亦認債務人所提變更後之 更生方案(即每月清償3,000 元)難認其條件係屬公允,並 不符合得由本院逕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之要件。基此,承前 所述,本件固堪認已符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1條規定, 而應由本院以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惟依聲請人所提出之財產 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及切結書(見本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1583號卷第 6頁、第21



頁、第174 頁),足見債務人無任何財產。是本院斟酌上情 ,並慮及本件清算程序之規模,因認聲請人之財產應不敷清 償清算程序之費用,是本院茲依上開法文規定,雖裁定開始 本件清算程序,惟並同時終止本件清算程序,爰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翠琪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開始清算程式之裁定不得抗告,如不服同時終止清算程式之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30  日   書 記 官 簡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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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香港商香港上海匯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加坡商星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