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更字,98年度,35號
PCDV,98,消債更更,35,20091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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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消債更更字第35號
聲 請 人 張文喜
訴訟代理人 劉韋廷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爰定期命補正如附表所示相關 證明文件,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下列之證明文件請附影本)
㈠請提出聲請人之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㈡請提出聲請人之9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新 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㈢請提出母林淑枝96年度、9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 單,及最新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㈣請提出聲請人所有之門牌號碼臺北市○○路00號房屋之建物 登記謄本、房屋稅繳款資料,及現該房屋之使用狀況,如有 出租,應陳報其租金收入,並提出房屋租賃契約等相關證明 文件。
請提出林淑枝所有之門牌號碼臺北縣○○市○○街00巷0號3 樓房屋之建物登記謄本。
㈥請陳明聲請人95、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何以 有利息所得?並提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自94年迄 今)、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雙和分公司(自94年迄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雙和分公司(自95年迄今) 之存摺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 達日之後。如該年度之存摺已註銷,須向銀行查詢該交易明 細表)。
㈦依聲請人所提出之前置協商不成立通知書所載之日期為97年 8月12日,而前置協商收入切結書所載之日期卻為97年10月 2日,請釋明為何該切結書填寫之日期係於協商不成立之後 ?又為何聲請人簽署兩份每月收入不同之前置協商收入切結 書(聲請人提出每月25,000元版;而台新銀行提出每月 30,000元版)?
㈧請提出妻阮氏莉之居留證或本國身份證、出入境資料,及不 能維持生活或無工作能力之證明文件。




㈨請具體陳明林淑枝為何須居住老人養護中心之必要性?並提 出按月支付看護或扶養費用(自96年迄今)之證明文件。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邱育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彭麗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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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雙和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雙和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雙和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