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還擔保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98年度,935號
PCDV,98,司聲,935,20091008,1

1/1頁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聲字第935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豪堤紙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欣和包裝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發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扣押、假處分所保全之請求,其本案訴訟已獲全部勝訴 判決確定或其請求取得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者,擔保提存 之提存人於提存後,得聲請該管法院提存所返還提存物,無 庸法院為裁定,此觀提存法第18條第1 項第5 款之規定自明 。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 前依本院97年度裁全字第7688號民事裁定,曾提供新臺幣25 萬元為擔保金,並以本院97年度存字第4993號提存事件提存 後,聲請本院以97年度執全字第3703號假扣押執行程序對相 對人之財產予以假扣押在案。本件假扣押之本案債權,業經 本院核發97年度促字第61751 號支付命令確定在案。支付命 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本件訴訟已經終結,聲請人已定 20日以上期間催告相對人行使權利而其未行使,爰依法聲請 發還擔保物等語,並提出本院97年度裁全字第7688號民事裁 定、97年度促字第61751 號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97年度 存字第4993號提存書、存證信函及回執等影本各1 件為證。三、經查,聲請人既已就上開假扣押裁定所欲保全之債權向本院 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經本院以97年度促字第61751 號支付命 令裁定准許,並已確定在案,此據本院依職權調取前開卷宗 核閱無訛。依首揭法條之規定,自無庸聲請本院裁定,即可 向提存所聲請返還擔保提存物,則聲請人所請即屬無據,應 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怡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8   日      書 記 官  簡曉君

1/1頁


參考資料
豪堤紙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欣和包裝設計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