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司簡聲字第181號
聲 請 人 馬來西亞商富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非訟代理人 丁○○
室
相 對 人 乙○○
相 對 人 秦文信即尉霖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監察人
相 對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對於相對人所為如附件之意思表示,因相對 人遷移新址不明,以致無法送達,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 達等語,業據提出相對人戶籍謄本、存證信函、債權讓與通 知書及退郵信封各1 件為證,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 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張勝超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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