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8年度,46175號
PCDV,98,司促,46175,20091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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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46175號
債 權 人 北揚紙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彥全
債 務 人 冠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鴻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拾玖萬零捌佰壹拾
  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十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淑女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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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北揚紙器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冠昶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昶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