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34290號
債 權 人 麗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以上債權人與債務人碩豪科技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1 款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債權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8 月18日裁 定命於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8年8 月20日送達於債權 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袁玉玲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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