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063號
上 訴 人 丙○○
兼上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上訴人 原華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7年度訴字第1063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伍
仟捌佰伍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
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麗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粘建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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