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致死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98年度,310號
PCDM,98,附民,310,20091030,1

1/1頁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8年度附民字第310號
原   告 丙○○
      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朱瑞陽律師
      許雅婷律師
被   告 建辰水電工程行即林明華
      聯邦電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丁○○
被   告 大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被告林明華因過失致死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
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
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
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江澤
                   法 官 劉景宜
                   法 官 陳海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潘佳欣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30  日

1/1頁


參考資料
聯邦電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