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8年度附民字第310號原 告 丙○○ 乙○共 同訴訟代理人 朱瑞陽律師 許雅婷律師被 告 建辰水電工程行即林明華 聯邦電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丁○○被 告 大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被告林明華因過失致死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江澤 法 官 劉景宜 法 官 陳海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潘佳欣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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