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98年度,5350號
PCDM,98,聲,5350,2009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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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5350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98年度聲沒字第甲○○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貳包(合計淨重零點貳陸公克)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壹點壹壹捌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戒毒偵字第 184 號被告刁建民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不起訴 處分確定。其中查扣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2 包(合計淨重 0.26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驗餘淨重 1.118 公克),乃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所規 定之違禁物,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並銷燬等語。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 之,刑法第40條第2 項、第38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分別 定有明文。又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2 條第2 項第1 、2 款規定之第一、二級毒品,而查獲之毒 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8條第1 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扣案之白色粉末2 包,經送請鑑定結果,確均含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合計淨重0.26公克),有法務部調 查局94年9 月5 日調科壹字第060010168 號鑑定通知書1 紙 附卷足證(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毒偵字第3621 號偵查卷第76頁);又扣案之白色或無色透明結晶或結晶性 粉末1 包,經送請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鑑驗,確含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1.118 公克),有 該局96年1 月23日管檢字第0960000322號鑑驗書1 紙附卷為 憑(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戒毒偵字第184 號偵 查卷第21頁),足認上述扣案物品確均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所定之違禁物無疑。又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 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5年度戒毒偵字第184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亦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參。是 聲請人聲請就該等毒品裁定沒收銷燬,經核並無不符,爰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裁定將上開毒 品沒收銷燬如主文所示。
四、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 項、第38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吳佳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炎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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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