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98年度,4632號
PCDM,98,聲,4632,20091006,1

1/1頁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4632號
聲明異議人
即 受刑人 甲○○
上列聲明異議人因偽造文書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
檢察官之執行指揮命令(98執聲他字第4570號),聲明異議,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即受刑人甲○○輝因偽造文書案 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2512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 千元折算1 日確定。適逢刑法第 41 條 修正,規定受有期徒刑6 個月以下,無法繳納者,可 聲請易服社會勞動。詎異議人向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 察官提出易服社會勞動之聲請,竟遭檢察官以聲請人所犯多 項罪行,如不執行宣告之刑,難收矯正之效並難以維持法秩 序為由,而不准異議人之聲請。爰對於檢察官上開所為執行 之指揮,提出聲明異議,請求准予折服社會勞動云云。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 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 條定有明文。次按刑法第41條於98年1 月21日修正公布,並 自98年9 月1 日施行,其中規定:(第一項)犯最重本刑為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 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 一日,易科罰金。但確因不執行所宣告之刑,難收矯正之效 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第二項)依前項規定得 易科罰金而未聲請易科罰金者,得以提供社會勞動六小時折 算一日,易服社會勞動。(第三項)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 或拘役之宣告,不符第一項易科罰金之規定者,得依前項折 算規定,易服社會勞動。(第四項)前二項之規定,因身心 健康之關係,執行顯有困難者,或確因不執行所宣告之刑, 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適用之。三、經查:
(一)本件異議人前因犯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於98年3 月19日 以97年度訴字第251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並於同年 4 月6 日確定,復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囑託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代為接續執行,該署以98年度執 助典字第317 號執行指揮書,自98年12月5 日起執行前述 徒刑,現因另案於臺灣新竹監獄執行中。嗣異議人於98年 8 月19日具狀向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請求就前



述應執行之徒刑易服社會勞動,經該署檢察官於98年9 月 2 日以板檢慎庚98執聲他4570字第82492 號函,因異議人 所犯多項罪行,確因不執行所宣告之刑,難收矯正之效或 難以維持法秩序為由,駁回異議人之聲請等情,有前述案 號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並經 本院依職權調取98年度執聲他字第4570號案卷、98年度執 字第6190號卷核閱無誤,堪認屬實。
(二)又異議人即受刑人甲○○前因偽造文書案,經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以93年度訴字第796 號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並 於94年6 月2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又因偽造文書案,經 本院96年度簡字第7893號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另因詐 欺案經本院96年度易字第2957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5 月 確定;再因詐欺案經本院97簡字第3791號判處有期徒刑2 月確定;復因恐嚇案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95 9 號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上開四案經定應執行有期徒 刑1 年2 月,現在監執行中,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在卷可憑。是異議人因故意犯罪而受多次有期徒刑之 宣告,足證受刑人有非予入監執行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 持法秩序之事由。據此,原指揮執行之檢察官駁回異議人 聲請易服社會勞動,並無違誤。從而,本件聲明異議為無 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6   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 官 李君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
書記官 金和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6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