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易緝字,98年度,176號
PCDM,98,易緝,176,2009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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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易緝字第176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86年度偵字第1969號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免訴。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概 括之犯意,先於民國85年4 月間,至臺北縣新莊市○○路37 3 之5 號2 樓,向威菖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江文鏘訛稱:船 老大餐廳老闆陳良泉欲投資KTV ,因不便出面,委託其代為 借款新臺幣(下同)1 百萬元,使江文鏘陷於錯誤,如數交 付1 百萬元。繼於同年4 月底,又以同一詐術,至上址,向 江文鏘借款30萬元。嗣於同年6 月13日,乙○○又以陳良泉 欲至上海投資餐廳為由,在上址再向江文鏘借款2 百萬元。 迨85年10月間,江文鏘陳良泉索討債務時,始知受騙,因 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嫌云云。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95年7 月 1 日修正施行之刑法第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所犯 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詐欺取財罪,其最重法定本刑為有期徒 刑5 年,依其行為時即修正前刑法第80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 ,其追訴權時效為10年,依修正後刑法第80條第1 項第2 款 規定,其追訴權時效則為20年,自以適用修正前之規定有利 於被告,故本件追訴權時效,應適用修正前之上開規定,其 期間為10年。至於追訴權時效之停止進行及其期間之計算等 ,亦應一體適用修正前刑法第83條之規定,併予敘明。三、次按案件時效已完成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 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2 條第2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 明文。又追訴權之時效,如依法律之規定,偵查或審判之程 序,不能開始或繼續時,停止其進行;時效之停止,自停止 原因消滅之日起,與停止前巳經過之期間,一併計算;停止 原因繼續存在之期間,如達於上開10年追訴權時效期間4分 之1 (即2 年6 月)時,其停止原因視為消滅;修正前刑法 第80條第1 項第2 款、第83條亦分別定有明文。又前開停止 時效進行之事由,包括因被告通緝致審判程序不能開始或繼 續之情形(司法院29年院字第1963號解釋參照)。經查,被 告被訴詐欺取財,其犯罪行為終了日為86年6 月13日,案經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86年1 月14日開始分案偵



查,於86年6 月10日起訴繫屬本院,嗣本院於86年10月3 日 發布通緝,迄今尚未緝獲被告等情,有告訴人所提告訴狀上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收文戳(見該署86年度偵字第1969 號偵查卷第1 頁)、同署86年6 月10日甲○偕慎86偵1969字 第36522 號函上本院收文戳(見本院86年度易字第4474號審 卷第1 頁)、本院86年10月3 日86年板院義刑篤科緝字第11 97號通緝書在卷可查,準此,本件被告詐欺取財犯行之追訴 權時效,應自85年6 月13日起算,加計詐欺取財罪之法定追 訴權時效期間10年,及自檢察官86年1 月14日開始偵查時起 至本院86年10月3 日發布通緝日止之8 月20日時效停止期間 ,再加計因本院通緝被告致本案審判程序不能開始之2 年6 月(即法定追訴權時效10年之4 分之1 )時效停止期間後, 被告所犯詐欺取財罪之追訴權時效,計至98年9 月3 日其追 訴權時效已完成。揆諸前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 知被告免訴之判決。
四、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86年度偵字第14090 號移送併辦意 旨指稱被告詐欺取得美商美國商業銀行國家信託儲蓄股份有 限公司松山分公司之信用卡後至香港地區簽帳消費部分,與 本件起訴部分之犯罪時間、地點及手段,迥不相侔,且本件 起訴部分既應諭知免訴之判決,而刑事訴訟法第267 條所稱 檢察官就犯罪之事實一部起訴者,其效力及於全部,係指有 罪之判決而言,免訴為程序上之判決,無一部起訴效力及於 全部可言,是上開移送併辦部分,本院無從併予審理,應退 由檢察官另為適法之處理(參考臺灣高等法院92年庭長法律 問題研討會研究意見)。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2 條第2 款、第307 條,判 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樊季康
法 官 劉元斐
法 官 楊志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秀慧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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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威菖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松山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