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98年度,2355號
PCDM,98,易,2355,200910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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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易字第2355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侵占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2046
號),嗣因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告知被告簡式審
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依
簡式審判程序進行,判決如下:
主 文
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甲○○曾有竊盜、侵占等前科,因詐欺、侵占案件,經臺灣 高雄地方法院以94年度簡字第5725號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 ,以及本院以94年度易字第1800號判處有期徒刑7 月,經台 灣高等法院以95年度上易字第1003號駁回上訴確定,嗣經臺 灣高等法院以95年度聲字第120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 月 確定;於96年2 月21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猶不知悔改,於 96年8 月6 日起,受僱於址設臺北市大安區○○○路○ 段18 1 巷35弄8 號之婦潔藥品有限公司(下稱婦潔公司),擔任 業務經理,負責醫院診所之市場開發、商品推銷保管及收取 貨款,以及監督轄下業務員收款並代管業務員所收取之貨款 等業務,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將其本人或其轄下之不 詳姓名之業務員於如附表一所示之時、地,向如附表一所示 之客戶所收得如附表一所示之款項(合計新台幣【下同】 182,766 元),在上開任職之婦潔公司辦公室內,將前開其 因業務上之關係所持有之款項予以侵占入己,未交還婦潔公 司;復另基於意圖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犯意,於如附表二所 示之時間,佯以附表二費用項目欄所示之交際費名目,向婦 潔公司請領如附表二金額欄所示之款項,婦潔公司不疑有他 ,誤信甲○○確有為婦潔公司業務之需要而為前開交際費用 之支出,致陷於錯誤,將前開款項核發予甲○○甲○○因 而向婦潔公司詐得前開款項合計166, 656元,嗣因婦潔公司 見甲○○屢以客戶刁難為由遲未將貨款繳回婦潔公司,要求 查帳,甲○○旋於97年7 月1 日棄職不知去向,始查悉上情 。
二、案經婦潔公司訴由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




理 由
一、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 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第一次審判期 日前之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 ,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 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定有明文。經核本件被告所 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 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 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爰 依首揭規定,合議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合先敘明。
二、訊之被告甲○○對於上揭事實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代理人劉 炳烽律師於偵查中之指訴,以及證人黃如楠、乙○○於偵查 中之證述情節大致相符,並有出貨單、提貨單、確認單、證 明書、支出證明單影本及婦潔公司業務人員勞動暨承攬契約 等件在卷可資佐證。是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自堪採信。 從而,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科。三、被告於96年8 月6 日起,受僱於婦潔公司,擔任業務經理, 負責醫院診所之市場開發、商品推銷保管及收取貨款,以及 監督轄下業務員收款並代管業務員所收取之貨款等業務,為 被告所不爭執,並有婦潔公司業務人員勞動暨承攬契約一份 在卷可稽(他字卷第126-135 頁)其於執行銷售及收款業務 時,將本人及轄下業務人員因執行業務所收取之貨款,予以 侵占,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336 條第2 項之業務侵占罪。又 其佯以公關交際之名,向婦潔公司請領款項之行為,核係犯 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又被告所為前開數業務 侵占及詐欺取財之行為,各係於任職婦潔公司業務經理期間 之密切時間內,各以相同之方式,對同一被害人婦潔公司為 侵占貨款、詐領交際費之行為,所侵害之法益各自同一,顯 各係基於單一業務侵占及詐欺取財之犯意所為,且各該行為 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 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 ,分別合為包括之一業務侵占、詐欺取財行為予以評價,較 為合理,均應屬接續犯,分別論以單純一業務侵占罪、一詐 欺取財罪。又其所犯上開二罪,犯意各別、行為亦殊,應分 論併罰。被告受有如上揭事實欄所示有期徒刑之宣告及執行 之事實,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份在卷可按,其 於五年之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均為累犯,均 應依法加重其刑。又被告所犯刑法第336 條第2 項之業務侵



占罪,其因一時貪念致罹重典,而所得財物非鉅,且事後已 與婦潔公司達成和解,並設法將所得款項大部分已返還婦潔 公司(尚餘25000 元未還清),此有和解書及收據各一紙在 卷可參,復經本院電詢告訴人代理人查明屬實,有電話記錄 查詢表一份在卷可稽,基此不無情輕法重可堪憫恕之情,認 科處法定最低之刑度猶嫌過重,爰依刑法第59條規定減輕其 刑,並依刑法第70條第1 項之規定先加重後減輕之。爰審酌 被告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及犯後態度 良好,賠償告訴人公司之損失並與告訴人達成和解等一切情 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 準,及定其應執行刑;又按98年6 月19日公布之司法院大 法官會議釋字第662 號解釋:「中華民國94年2 月2 日修正 公布之現行刑法第41條第2 項,關於數罪併罰,數宣告刑均 得易科罰金,而定應執行刑之刑逾6 個月者,排除適用同條 第1 項得易科罰金之規定部分,與憲法第23條規定有違,並 與本院釋字第366 號解釋意旨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 失其效力」,故對於數罪併罰,數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而 定應執行之刑超過6 個月者,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 366 號、662 號解釋意旨,仍得易科罰金,是本件被告所定 應執行刑部分雖已逾6 月,爰循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 662 號解釋之旨,仍應依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諭知 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36 條第2 項、第339 條第1 項、第47條第1 項、第59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5 款,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662 號解釋,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簡志祥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釱任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秀慧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7  日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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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 期 │ 診 所 │ 地 址 │ 侵占金額 │




│ │ │ │(新臺幣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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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01.07│ 笙源蔘藥行 │ 臺北縣蘆洲市○○街38號 │ 1,200 │
├────┼───────┼─────────────┼──────┤
│97.05.08│ 笙源蔘藥行 │ 臺北縣蘆洲市○○街38號 │ 1,100 │
├────┼───────┼─────────────┼──────┤
│96.12.04│ 馮子強診所 │ 臺北市○○○路○段160巷7號│ 2,667 │
├────┼───────┼─────────────┼──────┤
│97.01.11│ 興安/介壽耳 │ 臺北縣三重市○○○路275號│ 2,750 │
│ │ 鼻喉科 │ │ │
├────┼───────┼─────────────┼──────┤
│96.12.11│ 扶元堂蔘藥行 │ 臺北縣新莊市○○路6巷27號│ 3,100 │
├────┼───────┼─────────────┼──────┤
│97.06.04│ 安德診所 │ 臺北市○○路○段34號4樓 │ 2,910 │
├────┼───────┼─────────────┼──────┤
│96.11.20│ 詹益宏婦產科 │ 臺北市○○○路○段82號 │ 4,365 │ "$1,500"├────┼───────┼─────────────┼──────┤
│97.01.07│ 宏國診所 │ 臺北縣蘆洲市○○路272號 │ 1,650 │
├────┼───────┼─────────────┼──────┤
│97.01.10│ 宏昆陽診所 │ 臺北縣泰山鄉○○路18號 │ 685 │
├────┼───────┼─────────────┼──────┤
│97.06.13│ 中平診所 │ 臺北縣新莊市○○路29號2樓│ 5,335 │
├────┼───────┼─────────────┼──────┤
│96.12.05│ 松山小兒科診 │ 臺北市○○路○段255號 │ 3,000 │
│ │ 所 │ │ │
├────┼───────┼─────────────┼──────┤
│97.06.13│ 邱欽斌診所 │ 臺北縣新莊市○○路186號 │ 5,500 │
├────┼───────┼─────────────┼──────┤
│97.01.07│ 黃內兒科 │ 臺北市○○街78號 │ 550 │
├────┼───────┼─────────────┼──────┤
│97.01.28│ 福華診所 │ 臺北縣新莊市○○路○段111 │ 1,800 │
│ │ │ 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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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11.06│ 新人診所 │ 臺北市○○路185之1號 │ 3,000 │
├────┼───────┼─────────────┼──────┤
│97.01.18│ 新人診所 │ 臺北市○○路185之1號 │ 3,000 │
├────┼───────┼─────────────┼──────┤
│96.12.05│ 澤民診所 │ 臺北市○○街104號 │ 3,000 │
├────┼───────┼─────────────┼──────┤
│96.12.04│ 成泰診所 │ 臺北市○○路356巷79號 │ 2,750 │




├────┼───────┼─────────────┼──────┤
│97.01.14│ 喜多月子中心 │ 臺北市○○○路○段300號4樓│ 9,000 │
├────┼───────┼─────────────┼──────┤
│97.01.17│ 尊爵精緻診所 │ 臺北市○○街66號5樓 │ 3,000 │
├────┼───────┼─────────────┼──────┤
│97.01.18│ 祐幼診所 │ 臺北縣新莊市○○○路21號 │ 10,000 │
├────┼───────┼─────────────┼──────┤
│97.01.31│ 林鴻偉婦產科 │ 新竹市○○路287號 │ 3,000 │
├────┼───────┼─────────────┼──────┤
│97.01.31│ 簡志浩小兒科 │ 新竹市○○路664號 │ 3,000 │
├────┼───────┼─────────────┼──────┤
│97.06.04│ 謝東平診所 │ 臺北縣三重市○○○路203號│ 3,000 │
├────┼───────┼─────────────┼──────┤
│96.11.23│ 趙永康小兒科 │ 新竹市○○路25號 │ 1,100 │
│ │ 診所 │ │ │
├────┼───────┼─────────────┼──────┤
│97.02.18│ 大一藥房/聖家│ 桃園縣桃園市○○路525號 │ 3,000 │
│ │ 小兒科 │ │ │
├────┼───────┼─────────────┼──────┤
│96.11.29│ 合康藥房/朱永│ 臺北縣樹林市○○路○段 │ 2,750 │
│ │ 松 │ 151之2號 │ │
├────┼───────┼─────────────┼──────┤
│96.12.13│ 育生藥房/惠生│ 臺北縣樹林市○○路27之3號│ 600 │
│ │ 婦產科 │ │ │
├────┼───────┼─────────────┼──────┤
│96.11.14│ 張潤德診所 │ 臺北縣永和市○○路122號 │ 2,100 │
├────┼───────┼─────────────┼──────┤
│96.11.16│ 臺大佳泰診所 │ 臺北縣新莊市○○路62號 │ 1,650 │
├────┼───────┼─────────────┼──────┤
│96.11.16│ 至誠藥局/中平│ 臺北縣新莊市○○路29號2樓│ 2,750 │
│ │ 診所 │ │ │
├────┼───────┼─────────────┼──────┤
│96.12.27│ 泰祥婦產科 │ 臺北縣永和市○○路337號 │ 3,600 │
├────┼───────┼─────────────┼──────┤
│96.12.13│ 泰興藥局 │ 臺北市○○○路○段62巷32之│ 2,000 │
│ │ │ 1號 │ │
├────┼───────┼─────────────┼──────┤
│96.12.21│ 信實藥房 │ 臺北縣淡水鎮○○路60號 │ 12,210 │
├────┼───────┼─────────────┼──────┤
│96.12.19│ 安聲中醫診所 │ 臺北市○○○路5號 │ 3,000 │




├────┼───────┼─────────────┼──────┤
│96.12.21│ 謝慧樺蔘孳行 │ 臺北市○○區○○路136巷7 │ 6,000 │
│ │ │ 號3樓 │ │
├────┼───────┼─────────────┼──────┤
│96.12.07│ 葉明憲診所 │ 臺北市○○○路○段191號 │ 2,750 │
├────┼───────┼─────────────┼──────┤
│96.11.12│ 蔡英傑皮膚科 │ 臺北縣板橋市○○路○段146 │ 5,000 │
│ │ 診所 │ 號 │ │
├────┼───────┼─────────────┼──────┤
│97.01.30│ 駱耳鼻喉科 │ 臺北縣板橋市○○路173號 │ 2,910 │
├────┼───────┼─────────────┼──────┤
│97.01.23│ 萬華守謙中醫 │ 臺北市○○路266號 │ 1,455 │
├────┼───────┼─────────────┼──────┤
│97.01.17│ 吳耳鼻喉科 │ 臺北縣新店市○○路61號 │ 1,069 │
├────┼───────┼─────────────┼──────┤
│96.12.13│ 普敬小兒科 │ 臺北縣新店市○○路○段343│ 1,100 │
│ │ │ 號 │ │
├────┼───────┼─────────────┼──────┤
│96.12.11│ 李凱國皮膚科 │ 臺北縣中和市○○路○段146│ 3,000 │
│ │ 診所 │ 號 │ │
├────┼───────┼─────────────┼──────┤
│97.01.30│ 重慶耳鼻喉科 │ 臺北縣板橋市○○路204號 │ 2,910 │
├────┼───────┼─────────────┼──────┤
│96.12.27│ 黃生寶耳鼻喉 │ 臺北市○○路○段209號 │ 3,550 │
│ │ 科 │ │ │
├────┼───────┼─────────────┼──────┤
│96.10.25│ 林黑潮內兒科/│ 臺南市○區○○路一段375號│ 1,800 │
│ │ 康而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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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10.22│ 金華診所 │ 臺南市○○路52號 │ 110 │
├────┼───────┼─────────────┼──────┤
│96.10.18│ 徐小兒科 │ 臺南縣新化鎮○○路197號 │ 2,750 │
├────┼───────┼─────────────┼──────┤
│96.10.18│ 許進賢耳鼻喉 │ 臺南縣永康市○○○街91號 │ 2,750 │
│ │ 科 │ │ │
├────┼───────┼─────────────┼──────┤
│96.11.02│ 陳內兒科 │ 佳里鎮○○路130號 │ 2,200 │
├────┼───────┼─────────────┼──────┤
│96.11.15│ 周建璋婦產科 │ 宜蘭縣羅東鎮○○路21號 │ 3,000 │
│ │ 診所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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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11.15│ 成功藥局/普濟│ 宜蘭縣羅東鎮○○○路235號│ 850 │
│ │ 診所 │ │ │
├────┼───────┼─────────────┼──────┤
│96.11.15│ 和平藥局/芳山│ 宜蘭縣羅東鎮○○路85號 │ 1,100 │
│ │ 診所 │ │ │
├────┼───────┼─────────────┼──────┤
│96.12.11│ 宜生藥局/徐耳│ 宜蘭市○○路111號 │ 960 │
│ │ 鼻喉科 │ │ │
├────┼───────┼─────────────┼──────┤
│96.12.13│ 博愛醫護人士 │ 不詳 │ 3,000 │
├────┼───────┼─────────────┼──────┤
│96.12.21│ 振生診所 │ 宜蘭縣冬山鄉○○路247號 │ 2,750 │
├────┼───────┼─────────────┼──────┤
│97.4.15 │ 楊凱 │ 不詳 │ 2,060 │
├────┼───────┼─────────────┼──────┤
│96.11.19│ 周大中婦產科 │ 臺北市○○○路○段46號2樓 │ 3,000 │
├────┼───────┼─────────────┼──────┤
│97.03.19│ 健生診所 │ 臺北市○○區○○街166 號 │ 3,000 │
├────┼───────┼─────────────┼──────┤
│97.04.18│ 德恩診所 │ 臺北縣三重市○○路47號 │ 2,750 │
├────┼───────┼─────────────┼──────┤
│97.04.18│ 祐安耳鼻喉科 │ 臺北縣永和市○○路139號 │ 2,600 │
├────┼───────┼─────────────┼──────┤
│97.04.18│ 吳輝明 │ 臺北市○○路78號2樓 │ 3,000 │
├────┼───────┼─────────────┼──────┤
│97.03.19│ 弘安耳鼻喉科 │ 臺北縣板橋市○○路308 巷8│ 2,750 │
│ │ │ 號 │ │
├────┼───────┼─────────────┼──────┤
│97年3 、│ 臺大護理長 │ 不詳 │ 1,470 │
│4 月間 │ │ │ │
├────┼───────┼─────────────┼──────┤
│ 合 計 │ │ │ 182,766 │
└────┴───────┴─────────────┴──────┘
附表二:
┌────┬────────┬────────┐
│ 日期 │ 費用項目 │金額(新臺幣元)│
├────┼────────┼────────┤
│96.08.31│ 臺大副院長出 │ 11656 │
│ │ 國開會 │ │




├────┼────────┼────────┤
│96.09.14│ 臺大打球 │ 13,000 │
├────┼────────┼────────┤
│96.11.02│ 竹杏聯誼社打球 │ 10,000 │
├────┼────────┼────────┤
│96.11.02│ 臺大婦產科臨床 │ 10,000 │
│ │ 報告 │ │
├────┼────────┼────────┤
│96.11.02│ 新竹婦產科匯整 │ 10,000 │
│ │ 醫師問題費用 │ │
├────┼────────┼────────┤
│96.11.02│ 臺大臨床費用 │ 20,000 │
├────┼────────┼────────┤
│96.11.08│ 贊助義診(臺大 │ 30,000 │
│    │ 藥劑部) │ │
├────┼────────┼────────┤
│96.12.10│ 客戶聯誼球會及 │ 12,000 │
│    │ 聚餐(何博荃等 │ │
│    │ 3人) │ │
├────┼────────┼────────┤
│97.01.10│ 臺大望年會支出 │ 50,000 │
├────┼────────┼────────┤
│ 合 計 │ │ 166,656 │
└────┴────────┴────────┘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一項: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 336條第2項: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 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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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婦潔藥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