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交附民字,98年度,273號
PCDM,98,交附民,273,200910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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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乙○○
被   告 丙○○
      裕清環保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被告等因民國98年度交訴字第171號業務過失傷害等案件,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原告起訴請求內容繁雜,非經長久
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6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 法 官 王綽光
                   法 官 洪珮婷
                   法 官 陳正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文達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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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裕清環保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