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乙○○
被 告 丙○○
裕清環保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被告等因民國98年度交訴字第171號業務過失傷害等案件,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原告起訴請求內容繁雜,非經長久
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6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 法 官 王綽光
法 官 洪珮婷
法 官 陳正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文達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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