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九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健銨砂石有限公司 兼右代表人 甲○○ 被 告 潔崚企業有限公司 設彰化縣大村鄉○○村○○路七十號 代 表 人 乙○○ 被 告 丙○○ 丁○○ 戊○○ 右三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黃茂松律師右列被告等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六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廖 國 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王 宣 雄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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