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矚重訴字第3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癸○○
選任辯護人 游鉦添律師
被 告 戊○○
選任辯護人 林殷世律師
被 告 丙○○
選任辯護人 吳啟孝律師
范 惇律師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李傳侯律師
李建慶律師
王志傑律師
被 告 寅○○
選任辯護人 蔡文彬律師
林明賢律師
陳孟秀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稅捐稽徵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
偵字第705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癸○○共同連續幫助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減為有期徒刑拾壹月。
戊○○共同連續幫助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處有期徒刑壹年;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丙○○共同連續幫助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處有期徒刑拾月;減為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甲○○共同連續幫助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處有期徒刑柒月;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寅○○共同連續幫助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處有期徒刑捌月;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癸○○係址設臺北市○○○路○段一七六號十二樓承曄財務 顧問有限公司(下稱承曄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及地政士(土 地代書),於民國九十三年間,因法令變更而無法利用捐贈 道路用地予政府機關方式協助顧客避稅,其與同業戊○○另 發現未上市(櫃)公司股票無法在集中市場或櫃檯買賣中心
公開交易,成交價格不易認定,且該等公司資產負債表之真 實性並未經主管機關嚴格審核,若公司內部「暫結」資產負 債表與公司實際資產淨值不符(如某項投資已造成重大虧損 ,但暫結財務報表中未認列投資虧損情形,則財務報表中之 資產淨值將遠高於實際資產淨值),則可利用此一價差空間 ,及現行所得稅法規定對於政府機關、學校之捐贈可作為列 舉扣除額且不受金額限制之規定,達到逃漏稅之目的,且其 二人明知恩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恩基公司)、偉智光 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偉智公司)、竝立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下稱竝立公司)、大正系統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正 公司)、環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環銓公司)、漢德創 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嗣更名漢高國際文教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漢德公司)、百齡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百齡公 司)、聯天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聯天衛星電信股份有公 司,下稱聯天公司)、彤電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彤電公司) 、海麗光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海麗公司)、旺錸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嗣更名為洛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旺錸 公司)、裕樺先進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裕樺公司)、新 瑞都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瑞都公司)、東森寬頻電信 股份有限公司(嗣先更名亞太固網寬頻股份有限公司,再更 名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東森寬頻公司)等十四家未 上市(櫃)公司(下稱恩基等公司),九十三年間之財務狀 況不佳,已無償債能力及正常營業之跡象,均非屬正常營運 之公司,並無投資價值,該等公司之股票在市場上之實際交 易價格極低,但如依該等公司出具之九十三年間資產負債表 (暫結報表)計算,其等股票每股淨值卻仍分別有新台幣( 下同)十六點二四元、十點四九元、九點八三元、十點二三 元、十點七四元、十點五七元、九點八一元、七點三六元、 九點九九元、十一點零五元、五點八六元、五點四六元、九 點六二元、九點八三元、九點六五(或九點五五元),竟利 用此現象,共同基於幫助他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之概括 犯意聯絡,以捐贈未上市(櫃)公司股票給政府機關或公立 學校之方式,協助高所得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其等幫助他 人逃漏稅之手法如下:先由癸○○、戊○○透過盤商或公司 股東,購入上開非屬正常營運,已無投資價值之恩基等十四 家公司股票,並以股票淨值金額之百分之十五至十八不等之 價錢購得上開公司股票,並取得上開公司出具之可計算出每 股淨值遠高於成交價格之九十三年度資產負債表,再由與渠 等具有概括犯意聯絡之壬○○(經檢察官併案由臺灣高等法 院審理),遊說不知情之臺北縣坪林鄉鄉長己○○、烏來鄉
鄉長張金榮(檢察官併案由臺灣高等法院審理)接受捐贈, 並由戊○○遊說不知情之臺北縣樹林高中校長丑○○、秘書 巳○○接受捐贈,復由與渠等具有概括犯意聯絡之寅○○介 紹後遊說不知情之金門縣立金城國中校長乙○○(上開公務 員己○○、丑○○、巳○○、乙○○所涉幫助逃漏稅捐及圖 利罪嫌部分,均另行審結)接受捐贈,俟坪林鄉公所、烏來 鄉公所、樹林高中及金城國中確定願意接收捐贈後,即由癸 ○○、戊○○、承曄公司所屬業務員及與癸○○、戊○○有 概括犯意聯絡之丙○○、甲○○,分別招攬如附表所示有意 透過捐贈股票方式逃漏個人綜合所得稅之納稅義務人,由各 該納稅義務人依渠等所得結構,計算渠等申報列舉扣除額時 所須之金額,並支付欲申報列舉扣除額百分之二十至三十不 等之款項,再由癸○○以承曄公司名義代辦相關股票過戶轉 讓及捐贈事宜,並由不知情之坪林鄉公所、烏來鄉公所、樹 林高中、金城國中之承辦人員依癸○○提供之捐贈股票申請 書、恩基公司等十四家公司資產負債表(暫結報表)、臺北 市國稅局贈與稅免稅證明書、贈與稅不計入總額證明書等資 料,出具記載有受贈股票名稱、股數及依上開資料所示之每 股淨值(遠高於捐贈人實際購買股票金額)計算之受贈股票 總值(亦遠高於捐贈人實際購買股票金額)等內容之感謝函 交予癸○○轉交如附表所示之納稅義務人收執,如附表所示 之納稅義務人取得上開感謝函後,於九十四年五月間申報九 十三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時,明知渠等並未實際支付如感謝 函所載之股票總值之金額購買所捐贈之股票(實際僅支付百 分之二十至三十不等之金額),仍在其等九十三年度綜合所 得稅結算申報書列舉扣除額明細欄中之「捐贈(對政府、國 防、勞軍、古蹟維護之捐贈)實際金額」欄內,依感謝函所 載之股票總值金額而填載,並檢附上開感謝函後,送交稅捐 機關,癸○○、戊○○、丙○○、甲○○、寅○○、壬○○ 等人,而以此方式幫助如附表所示納稅義務人以此浮報捐贈 金額之不正方法逃漏其等九十三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各捐 贈人、納稅義務人姓名、捐贈股票之公司名稱、股票金額、 逃漏稅捐之金額、受贈股票之學校或機關名稱及招攬捐贈之 人員姓名等項,均如附表所示)。而如附表所示捐贈人實際 繳交之款項,除作為癸○○、戊○○購買上開股票所需之款 項外,癸○○依烏來鄉公所出具感謝函金額之百分之零點五 款項支付佣金予壬○○,並依金城國中出具感謝函金額百分 之零點三款項支付佣金予寅○○,另分別依感謝函金額百分 之三、百分之一款項支付介紹費予丙○○、甲○○(壬○○ 獲利七十五萬七千一百八十五元,寅○○獲利一百二十七萬
四千零四十六元〔起訴書誤載一百二十七萬七千零四十六元 〕),其餘款項為癸○○、戊○○獲利所得。
二、案經法務部調查局臺北縣調查站移送暨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 察署檢察官自動檢舉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 不得作為證據。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 ,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 五十九條第一項、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一第二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同法第一百五十 九條之一至之四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 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 當者,亦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五第一項 亦有明文規定。查:
㈠、證人即附表所示股票捐贈人或納稅義務人、證人吳享桂(附 表編號五十楊明士之母)等於台北縣調查站調查員詢問時之 陳述,為審判外之陳述而屬傳聞證據,且不符刑事訴訟法第 一百五十九條之三之規定,惟公訴人、被告、辯護人就前開 證人於審判外之陳述,於本院審理中均表示同意引為證據, 而本院審酌其陳述作成時之情況,核無違法取證及證明力明 顯過低之瑕疵,亦認以之作為證據為適當,故依前開規定, 上開證人於台北縣調查站調查員詢問之陳述,自得為證據。㈡、又證人即附表所示股票捐贈人或納稅義務人、證人吳享桂( 附表編號五十楊明士之母)、陳梁端端(附表編號三陳建宏 之母)、莊淑芬(附表編號九莊清秀之女)及證人即台北市 國稅局大安分局課長鍾鳳娥、證人即被告癸○○、戊○○、 丙○○、甲○○、寅○○、丑○○、巳○○、乙○○於偵查 中所為之陳述,業經具結,且查無顯不可信之情形,自得為 證據。
二、次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 述,與審判中不符時,其先前之陳述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 ,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二亦定有明文。查證人即共同被告癸○○ 於九十七年三月十八日臺北縣調查站時所為之陳述,固屬審 判外之陳述,然證人癸○○於本院審理中經進行交互詰問後 ,其證述內容與臺北縣調查站中陳述之情節有部分不符,而 本院審酌證人癸○○於調查站陳述時並無來自他人之壓力而 出於虛偽不實之供證或事後串謀而故為迴護被告寅○○之機 會,復參以被告寅○○與證人癸○○之間無任何仇怨嫌隙,
業據其二人供證在卷,是證人癸○○於調查站陳述時實無設 詞誣陷被告寅○○之動機存在,且按證人於案發時之供述較 少權衡其利害得失或受他人干預,依經驗法則,較諸事後翻 異其案發之初所為之陳述為可信,足認證人癸○○於調查站 時之陳述,客觀上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復為證明被告寅 ○○本案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故依上揭第一百五十九條之 二規定,證人癸○○於九十七年三月十八日臺北縣調查站調 查員詢問時之證言,自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訊據被告癸○○、戊○○、丙○○、甲○○及寅○○固對於 如附表所示之捐贈人,確有參與癸○○、戊○○、丙○○、 甲○○或承曄公司所屬之業務員招攬之股票捐贈案,分別捐 贈恩基等未上市(櫃)公司股票予坪林鄉公所、樹林高中、 金城國中或烏來鄉公所,並取得所捐贈股票之公司資產負債 表,及臺北縣坪林鄉公所、樹林高中、金城國中或烏來鄉公 所開立之感謝函後,附表所示之捐贈人(納稅義務人)於九 十四年五月申報九十三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時,將如附表所 示之捐贈股票金額申報列舉扣除額以扣抵稅款等事實,均坦 承不諱,惟均矢口否認有何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犯行。被告 癸○○辯稱:伊當初是依照政府法令認定的股票淨值,去市 場上找尋找市價低於淨值的股票,且當初是基於幫助政府機 關的財源而捐贈股票,因捐贈者幾乎都是高知識份子,捐贈 者中有人曾問過國稅局是否可以捐贈股票給政府機關,稅捐 單位人員回答可以捐贈股票,所以是因相信政府的法令,認 為可以達到捐贈的效果,才會去做這件事情,當初如果沒有 法令的依據,是不會去捐贈股票的;至於財政部九十四年間 的解釋函令是本件股票捐贈後才發布的,但在九十三年間辦 理捐贈股票時並沒有可以質疑我們捐贈股票的法令,且我們 在執行捐贈業務過程中都非常謹慎,且是依據法令的,所以 伊並沒有要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的犯意及行為云云。被告 戊○○辯稱:我們當初會捐贈未上市(櫃)股票,完全出於 合法的流程,並依據法令規定來協助納稅義務人節稅;樹林 高中丑○○校長是伊大哥的岳父,雙方因此而認識,但這十 年來我們只有見過二次面,從來沒有任何交集,因伊大哥之 前提到樹林高中有在做社會募款,基於這樣的想法,伊就與 伊大哥聯絡後去拜訪丑○○校長,完全沒有給丑○○任何好 處,也沒有私底下與他聯絡,後續接觸的過程都是由癸○○ 去接洽的;伊不是故意去找有問題公司的股票,只是透過盤 商去找尋股票市值與淨值有落差的公司,但伊購入股票當時 並不知道這些公司有問題,像東森寬頻公司的資本額那麼多
,該公司出現問題,並不是伊可以知道的,所以伊並沒有幫 助他人逃漏稅的犯意及行為云云。被告丙○○辯稱:在九十 三年捐贈股票的時空環境及當時法律規定,我們所有當事人 應該受到信賴保護原則的保護,因為稅法(指遺產及贈與稅 法)有規定未上市股票的價值是以公司資產淨值去計算的, 因未上市股票有人買比較高的價格,也有人買比較低的價格 ,並沒有一定的標準價格,所以才會以公司之總資產減掉總 負債計算出來的淨值,作為認定未上市股票的價值標準;當 時癸○○找伊幫他介紹客戶找股票捐贈時,我們有查到遺產 及贈與稅法的規定,也有電話詢問過稅捐機關,稅務人員都 回答是以淨值來計算未上市股票的價值,且本件法院向國稅 局函查結果,也認為八十幾年間就有人在捐贈未上市公司股 票了;本件九十三年捐贈股票當時,政府也沒有法令規定民 眾捐贈股票給政府機關要等到受贈單位出售股票後才認定股 票價值,是九十四年以後才有相關解釋令函,但九十三年捐 贈當時是相信國家的法令才作股票捐贈;又依過去的經驗告 訴我們捐贈土地是以公告現值百分之十幾左右的金額購入, 但以國家認定的公告現值全額去認定捐贈的價值的,所以九 十三年當時我們相信癸○○所作的說明,他也說有受贈機關 可以接受捐贈,且捐贈股票對於受贈單位是有幫助的,本件 我們應該要受到信賴保護原則的保護,伊並沒有幫助他人逃 漏稅的犯意及行為云云。被告甲○○辯稱:伊介紹客戶給戊 ○○辦理捐贈股票事宜,當時戊○○有提供相關的法令依據 及資料給伊看,所以伊認為這是合法節稅,伊並沒有幫助他 人逃漏稅的犯意及行為云云。被告寅○○辯稱:當初是癸○ ○提出相關法令及其捐贈給相關單位的資料給伊看,透過伊 去接觸金城國中校長乙○○,而伊帶癸○○去接觸乙○○校 長時,也有當面跟乙○○校長說要不要接受捐贈自己決定, 伊當時是一番美意,並沒有幫助他人逃漏稅的犯意及行為云 云。
二、經查:
㈠、如附表所示之捐贈人(納稅義務人),確於九十三年間,分 別經由被告癸○○、戊○○、丙○○、甲○○或承曄公司所 屬之業務員之招攬,參與購入股票辦理捐贈案,並由被告癸 ○○以承曄公司名義代渠等辦理購買恩基等十四家上市(櫃 )公司股票及捐贈事宜,被告癸○○係檢附所捐贈股票之公 司資產負債表、國稅局贈與稅免稅證明書、贈與稅不計入贈 與總額證明書等資料,分別為上開捐贈人捐贈上開未上市( 櫃)公司股票予坪林鄉公所、樹林高中、金城國中或烏來鄉 公所,而上開機關、學校係依據癸○○於申請股票捐贈時所
檢附之上開資料,出具內容記載有受贈股票名稱、股數及以 股票淨值計算受贈股票總價值之內容之感謝函予被告癸○○ 轉交捐贈人,嗣如附表所示之捐贈人,分別取得臺北縣坪林 鄉公所、樹林高中、金城國中或烏來鄉公所出具記載接受捐 贈股票之股數、總值金額之感謝函後,於九十四年五月渠等 申報九十三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時,將感謝函所載之股票總 價值(即如附表所示之申報捐贈金額)申報為列舉扣除額以 扣抵稅款等情,業據被告癸○○、戊○○、丙○○、甲○○ 、寅○○於臺北縣調查站、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供述在卷,並 經證人己○○、張金榮、壬○○、高良活、丁○○、曾梅淑 、溫雅媜、林昭賢、卯○○及證人即附表所示股票捐贈人王 懿融、邢運蘭、陳建宏、莊光達、張婉玲、丁乾坤、楊淑婷 、莊健培、莊清秀、張榮華、洪惠風、陳建中、官裕宗、張 雅菁、蔡勝國、林秀珠、劉明珠、盧曉蕾、范姜群、馮南陽 、許宗隆、連舫笙、王佳文、洪文玲、楊俊翰、侯雅娟、周 正義、郭碧玉、林功位、詹勝婷、王英全、辛俊谷、林麗莉 、胡韻生、許慶隆、游喬崙、陳慧明、施焄鏻、彭翠瑾、游 文昌、彭運鵾、楊汝聰、黃玉惠、林育民、林榮豐、胡躍瀧 、曾雅蘭、楊明士、吳享桂(即楊明士之母)、郭和平、呂 芳霖、陳健、吳建興、羅彩禎、鄭明嬌、洪文耀、張秋墩、 郭正沛、李德成、許明權、孔祥容、周博治、楊孟儒、謝郭 秀塔、庚○○、林崑海、張秀、黃金木等於臺北縣調查站、 偵查中,及證人丑○○、巳○○、乙○○、陳適安(附表編 號四五之捐贈人)、陳梁端端(附表編號三捐贈人陳建宏之 母)、莊淑芬(附表編號九捐贈人莊清秀之女)於偵查中證 述綦詳;復有附表所示捐贈人(納稅義務人)九十三年度綜 合所得稅電子申報書、核定通知書、台北市國稅局贈與稅免 稅證明書、贈與稅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及恩基公司等十 四家公司之資產負債表(或暫結報表)、承曄公司代理捐贈 人申請股票捐贈之申請書、承曄公司函及坪林鄉公所、樹林 高中、金城國中、烏來鄉公所出具同意接受附表所示捐贈人 捐贈股票之函文,暨記載接受捐贈股票之股數、總值金額等 內容之感謝函等件在卷可稽,自堪認定。
㈡、又查恩基等公司於九十三年間捐贈人將上開公司股票辦理捐 贈時,均非屬於正常營運之公司,且已無投資價值,分述如 下:①恩基公司自八十九年度即申報巨額虧損一億六千二百 六十九萬零八百四十九元,九十年度起擅自歇業,自該年度 起均未依規定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臺北市國稅局南港稽徵 所亦查無該公司自九十至九十三年度有主要營業收入;又依 該公司目前名下之財產僅有兩輛汽車,並無任何土地財產,
足證該公司九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之資產負債表所揭露資料 並非真實,不能資為本件贈與時恩基公司財產狀況認定之基 礎,其據以核算之每股淨值亦無法反應股票當時之價值;且 該公司自九十二年起迄九十七年一月八日止,欠稅金額總計 高達一千零四十四萬三千一百六十元等情,業經臺中高等行 政法院於審理捐贈人洪文耀於九十三年度捐贈恩基公司股票 予金城國中之綜合所得稅事件時(九十六年度訴字第四三二 號),查明屬實,有臺中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六年訴字第四三 二號判決書在卷可稽。又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六年度訴字 第一八一八號審理捐贈人陳健於九十三年度捐贈恩基公司股 票予金城國中之綜合所得稅事件時,亦認恩基公司於九十一 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即經查獲擅自歇業,他遷不明,該公司既 無正常營業,欠稅金額復高逾千萬元,已難認該公司股東權 益淨值必為正數,而有經濟上之價值等節,亦有上開判決書 在卷可稽。另證人即恩基公司監察人孫寀媛(原名孫慧芬) 於臺北縣調查站時證稱:恩基公司資產負債表上「主辦會計 」、「經理人」等欄位上蓋的印章是伊的名字(原名孫慧芬 ),但那不是伊的印章,伊也不曾授權恩基公司去刻伊名字 的印章使用,且伊在恩基公司擔任監察人期間不曾在上開資 產負債表之欄位上蓋章等語(見九十七年度偵字第六一二二 號卷第一七五頁)。此外,並有台北市國稅局南港稽徵所九 十八年七月十五日財北國稅南港營業字第0九八000五二 三四號函(函旨恩基公司九十一年九月一日擅自歇業他遷不 明,至九十四年一月十四日遷入台北市○○區○○路三十巷 十三號十三樓;該公司積欠積欠營業稅三筆及至九十八年七 月十四日止之滯納金、利息共五百二十一萬三千一百七十六 元)、松山分局九十八年七月二十一日財北國稅松山營所字 第0九八0二一二八七0號函附之恩基公司九十一年至九十 三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未申報核定通知書(指恩基公司於上 開年度均未依法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②偉智公司為「偉 智科技集團」成員,該公司與集團其他成員間藉彼此各金融 機構帳戶內之存款交互轉帳之方式,取得銀行存款憑證後, 或據以辦理公司設立登記、或增資變更登記,隨即將存款資 金挪作他用,偉智公司並以上述方式,於八十九年八月至九 十一年八月間,將實收資本額由七億二千一百零四萬元虛增 為十二億八千四百十五萬九千三百三十元,該集團負責人李 偉裕並因而被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九十五年度簡字第三三四 八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九月,緩刑三年在案;且偉智公司與 集團成員「大正系統股份有限公司」有互相投資情事,該公 司迄今欠稅總額合計達三千七百二十八萬九千六百零三元;
又該公司九十三、九十四及九十五年度各年度應收帳款金額 數倍於全年營業收入,其應收帳款週轉率(營業收入/應收 帳款)分別為零點三四、零點一三、零點零九,與財團法人 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編制之九十三年度中華民國臺灣地區「主 要行業財務比率」之相同行業之該項比率五點五至七點二( 綜合算數平均數)相差甚大;並經該公司管轄稽徵機關財政 部臺北市國稅局查認:「…歷年申報營業收入、毛利皆偏低 ,且交易對象皆為集團內公司,,顯有窗飾之義,且往來交 易皆以應收、應付列帳,致其資產負債表金額相當異常。」 ,則偉智公司股東權益淨值堪慮,受贈該公司股票無法確認 係獲利等情,業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於審理捐贈人陳健於九 十三年度捐贈偉智公司股票予金城國中之綜合所得稅事件時 (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一八一八號),查明屬實,有臺北高等 行政法院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一八一八號判決書在卷可稽。另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六年度訴字第四一六一號案件審理捐 贈人林功位於九十三年度捐贈偉智公司股票予金城國中之綜 合所得稅事件時,亦認偉智公司之財務異常,該公司股東權 益淨值確有不實,不足以顯示該公司(股票)之實際價值, 其帳面(指資產負債表)每股淨值十點四九元顯失真實等節 ,有上開判決書在卷可稽。此外,並有上開臺灣臺北地方法 院九十五年度簡字第三三四八號刑事簡易判決書、九十四年 度重訴字第一八號刑事判決書(該判決指朱淑芬與偉智科技 集團負責人李偉裕及朱淑玲、朱淑美等人於八十九年八月起 至九十一年八月間,共同連續三次以現金增資方式虛增偉智 公司之資本共一億零五百三十四萬元之方式,將偉智公司實 收資本額由七億二千一百零四萬元虛增為十二億八千四百十 五萬九千三百三十元,朱淑芬因此違反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 之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九月)、台北市國稅局營利事業所得 稅欠稅查詢情形表(指偉智公司欠稅總額合計達一千七百九 十六萬九千五百二十元)。③竝立公司九十年度至九十五年 度之營運情形,除該公司九十四年度申報所得額為四萬五千 五百七十二元,其餘年度上開公司申報之所得額均為鉅額虧 損;而累積盈虧部分,除九十二年度累積盈虧為盈餘二元外 ,其餘年度該公司申報之累積盈虧亦均為鉅額虧損,是上開 公司於九十三年間捐贈該公司股票前後五年期間均有鉅額虧 損,且無累積未分配盈餘可供公司分配給股東,烏來鄉公所 受贈上開公司股票,難謂已受有實質上利益等情,業據高雄 高等行政法院於審理捐贈人林崑海於九十三年度捐贈竝立公 司股票予金城國中之綜合所得稅事件時(九十六年度訴字第 三六七號),查明屬實,有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六年度訴
字第三六七號判決書在卷可稽;並有上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九十四年度重訴字第一八號刑事判決書(該判決指朱淑芬與 偉智科技集團負責人李偉裕及朱淑玲、朱淑美等人於八十七 年七月起至八十九年一月間,共同連續三次以現金增資竝立 公司之資本共六億六千五百萬元之方式,將偉智公司實收資 本額由三億五千元虛增為七億元,朱淑芬因此違反公司法第 九條第一項之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九月)、台北市國稅局營 利事業所得稅欠稅查詢情形表(指竝立公司欠稅總額合計達 二百七十八萬四千三百九十一元)。④大正公司前經台北市 國稅局信義稽徵所調查結果有鉅額虧捐與欠稅,其虧損為九 十二年度虧損五百十三萬四千九百三十三元,九十三年度虧 損二百三十三萬四千七百二十九元,欠稅為一千一百八十八 萬八千四百八十七元,而該公司九十一年四月之資本額為十 七億元,九十二年時增為二十一億元,九十三年又增為三十 億元,經調查結果為該公司之營業額都是以循環方式開立, 該局乃以九十四年十月十二日中區國稅雲縣二字第0九四0 一八三九三號函告知福建省金門縣政府及相關受贈單位,稱 大正公司有積欠鉅額國稅、有鉅額虧損之情事,財政部台北 市國稅局松山分局亦於九十四年十一月十四日以財北國稅松 山綜所字第0九四0二0七七三九號函告知台北縣政府及烏 來鄉公所大正公司有前述情事,烏來鄉公所乃於九十四年十 一月二十五日以北縣烏財經字第0九四00一一四七九號函 通知原告,略稱因大正公司尚積欠鉅額國稅,原告前揭捐贈 對烏來鄉公所已無實益,請原告於十五日內領回,是捐贈人 捐贈大正公司股票予烏來鄉公所,嗣因烏來鄉公所得知該公 司積欠鉅額國稅之情事而通知捐贈人領回,則烏來鄉公所已 無從因上開捐贈而受益等情,業經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於審理 捐贈人張逸民於九十三年度捐贈大正公司股票予烏來鄉公所 之綜合所得稅事件時(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一0九號),查明 屬實,有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一0九號判決 書在卷可稽。另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三五七 0號案件審理捐贈人郭碧玉於九十三年度捐贈大正公司股票 予金城國中之綜合所得稅事件時,亦認大正公司積欠巨額國 稅,營運尚非正常等節,有上開判決書在卷可稽。此外,並 有台北市國稅局營利事業所得稅欠稅查詢情形表(指大正公 司欠稅總額合計達五千四百六十八萬五千二百六十七元)。 ⑤環銓公司九十一年、九十二年、九十三度分別申報累積虧 損一億五千七百零五萬零八百八十九元、一億五千九百四十 三萬三千八百五十九元、一億六千一百二十七萬一千零七元 ,且該公司自九十一年起迄九十四年十二月三十日止,積欠
營業稅金額總計達三百十五萬八千零五十九元,及該公司迄 今共積欠五千四百十三萬零九百九十一元等情,有環銓公司 九十一年至九十三年之資產負債表、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 報書、台北市國稅局營業稅欠稅查詢情形表、營利事業所得 稅欠稅查詢情形表等件在卷可稽;⑥漢德公司部分,稅捐機 關為稽徵業務需要,於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以中區國稅 法二字第0九六00六二七七七號函請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 松山分局提供漢德公司九十二年至九十五年度自行辦理營利 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之損益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股 東股票轉讓通報表及九十二年至九十五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 核定通知書、未分配盈餘核定通知書等資料,經財政部台北 市國稅局松山分局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財北國稅松山營 所字第0九六00三二五五九號函、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九 十七年一月九日財北國稅資字第0九七0二一五四五九號函 復,查得漢德公司於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三日申請設立,九十 二年及九十三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並無營業收入, 卻有虧損,該公司業於九十五年六月十五日經財政部台北市 國稅局松山分局登錄擅自歇業、他遷不明;再漢德公司九十 三及九十五年度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該公司自 行申報「營利事業投資人明細及分配盈餘表」所載,截至九 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及九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該公司 股東仍為劉景岳及劉金瑤,持股分別為三百萬股及一百五十 萬股,且該公司從未申報股東股票轉讓通報表,顯見漢德公 司九十三至九十五年度並未有任何股票轉讓交易,前述訴外 人林裕坤及孫淑怡向劉景岳及劉金瑤買入股票,並轉手出售 與本件原告之股票交易顯非屬實,其目的顯乃為透過上開虛 偽交易安排以墊高成本,並據以申報捐贈扣除額,以圖減輕 其原應負擔之綜合所得稅負,足證漢德公司股票對受贈單位 顯無實益等情,業經臺中高等行政法院於審理捐贈人張秋富 於九十三年度捐贈漢德公司股票予彰化縣中正國小之綜合所 得稅事件時(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五二0號),查明屬實,有 台中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五二0號判決書在卷可 稽。又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五四號案件審理 捐贈人庚○○於九十三年度捐贈漢德公司股票予金城國中之 綜合所得稅事件時,亦認漢德公司有積欠鉅額國稅,巨額虧 損及未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及營業稅等情事,足證該公司實 非財務健全之公司等節,有該判決書在卷可稽。另證人即漢 德公司負責人許德賢於偵查中結證稱:九十三年九月、十月 間盤商曾秋雲問伊要不要賣漢德公司的股票,當時伊還有點 懷疑,因為漢德公司當時經營狀況不好,伊不太相信有人要
買漢德公司的股票,後來增秋雲陸續與伊接觸,並帶同戊○ ○到台北市○○○路○段一八八號七樓之五之公司來談這件 事,因當時公司缺錢週轉,所以伊同意賣出股票,伊大約在 九十三年十二月間達成交易條件,以每股九毛的價格賣出約 五、六千張公司股票,戊○○開票面金額約五百萬元之台支 本票給伊,伊有提供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給戊○○,但事實 上漢德公司之資產總額沒有這麼高,因為公司有幾筆投資結 果不太理想,如果處分以後會有虧損,且公司之現金、存款 ,事實上也沒有這麼多,因公司已經把錢做其他投資,所以 事實上公司每股價值並沒有資產負債表顯示這麼高,如果漢 德公司每股有九元的價值,伊不能以九毛賣出等語(見九十 六年度偵字第一八四七一號偵查卷第八十頁、八十一頁), 顯見漢德公司於本件股票捐贈當時處於經營虧損狀態,該公 司出具之資產負債表所載資產、存款之金額,並非真實。此 外,並有台北市國稅局中北稽徵所九十八年七月二十日財北 國稅中北服字第0九八0二0四0九六號函(指查無漢德公 司九十三年度營業稅申報資料)。⑦百齡公司業於九十三年 十二月三十一日解散,且業已遷移不明,因尚有欠稅總額高 達四千六百四十三萬六千九百零三元,而暫緩註銷其營業稅 籍,又自九十四年以後均查無該公司股票交易申報紀錄,則 依該公司九十三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決算申報書所載,該公 司該年度虧損達一千二百八十四一千八百十元元,另依其九 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資產負債表所載,該公司之淨值為- 八百七十四萬四千三五十七元,顯見百齡公司有鉅額虧損及 欠稅,稅捐機關認定捐贈人捐贈之百齡公司股票已無任何價 值,對受贈之學校並無實質上利益等情,業據臺中高等行政 法院於審理捐贈人葉明裕於九十三年度捐贈百齡公司股票予 彰化縣中正國小之綜合所得稅事件時(九十六年度訴字第四 0九號),查明屬實,有臺中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六年度訴字 第四0九號判決書在卷可稽。又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於審理捐 贈人陳惠玲於九十三年度捐贈百齡公司股票予烏來鄉公所之 綜合所得稅事件時(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二二四三號),亦認 捐贈人提出百齡公司九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資產負債表其應 收票據、應受帳款及商品存貨部分,有虛增資產九千餘萬元 ,而應負所得稅部分則低列負債四千餘萬元,而有將應為負 數之業主權益,虛增一億二千七百十六萬六千九百十六元之 情事,該資產負債表顯然不實,是該公司於捐贈當時及矽虧 損且欠稅金額龐大,其股票並無價值等情,有該判決書在卷 可稽。此外,並有台北市國稅局北投稽徵所九十八年七月九 日財北國稅北投營業字第0九八000六四七六號函(指百
齡公司截至九十八年七月八日積欠營業稅稅額一千三百七十 萬六千一百三十九元,營利事業所得稅稅額三千七百六十五 萬五千零十八元)附卷足憑。⑧聯天公司九十二年度至九十 三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之資產負債表及相關資料所示, 該公司九十二年度鉅額虧損,其虧損金額為三千一百十七萬 五千四百四十八元,九十三年度已累積虧損二千三百三十九 萬零一百零二元,嗣又擅自歇業他遷不明,受贈單位無從因 該股票之捐贈而受益等情,業據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於審理捐 贈人張秀於九十三年度捐贈聯天公司股票予金城國中之綜合 所得稅事件時(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三二六號),查明屬實, 有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三二六號判決書在卷 可稽。此外,並有台北市國稅局中南稽徵所九十八年七月九 日財北國稅中南營所一字第0九八00一八二五四號函(指 聯天公司於九十二年五月七日至九十四年五月十日止,欠繳 九十二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及罰鍰計四百六十七萬四千七百 四十元)附卷足憑。⑨彤電公司於九十一年、九十二年均未 分配股東盈餘,九十三度申報虧損四十四萬一千四百九十二 元,並於九十四年九月一日申請停業等情,有彤電公司九十 三年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核定通知書、九十一年度未分 配盈餘申報書、台灣省北區國稅局九十二年度未分配盈餘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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