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8年度,678號
CHDV,98,訴,678,20091007,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訴字第678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代理 人 乙○○
訴 訟代理 人 甲○○
被    告 丁○○
兼法定代理人 戊○○(原姓名賴
法 定代理 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
9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就附表所示不動產所為買賣之債權行為及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應予撤銷。
被告丁○○應將前項不動產經彰化縣彰化地政事務所以附表所示所有權移轉登記收件字號、登記原因、原因發生日期、登記日期所為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
訴訟費用新台幣貳萬伍仟柒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 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二、原告主張:
㈠被告戊○○係訴外人錦威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錦威公司 )董事,於民國97年5月5日出具保證書,擔任連帶保證人, 承諾就錦威公司對於原告現在及將來所負借款債務,以本金 新台幣(下同)5千萬元為限額,願負連帶清償之責任。 ㈡錦威公司先後於95年10月5日、97年5月8日共向原告借得1千 5百萬元。惟錦威公司自97年11月3日起陸續退票,並於97年 12月19遭列為拒絕往來戶,迄今尚欠本金10,058,395元、利 息及違約金,業經原告取得本院98年度司促字第2742號確定 之支付命令,並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核發98年度司執四字第 4708號債權憑證。
㈢被告戊○○明知上開連帶保證債務尚未清償,竟於97年11月 7日與其子即被告丁○○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將其僅有 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以買賣為原因,於 97年11月14日將其所有權移轉登記予被告丁○○,致其陷於 無資力狀態,使原告求償困難。
㈣被告間為母子關係,竟為規避原告追索,故為上述買賣行為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6款規定,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 產之買賣,以贈與論。是被告丁○○取得系爭不動產所有權 ,形式上雖為買賣,實質上仍為贈與。
㈤被告丁○○為96年7月4日出生之人,於系爭不動產移轉登記



時年僅1歲4個月,並無任何收入及財力,故無買受系爭不動 產之資力。該買賣及所有權移轉登記行為,顯屬通謀虛偽意 思表示,故屬無償及損害原告債權之行為。
㈥從而,被告所為上述買賣及所有權移轉登記等行為,既屬無 償且害及原告債權,爰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第4項規定, 請求判決如主文第一、二項所示。
三、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 述。
四、原告主張前開事實,業經提出保證書影本、借據影本、第二 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影本、所得資料清單影本、財產歸屬 資料清單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戶籍謄本、債權憑證 影本、登記異動索引資料等件為證,核屬相符,且未據被告 到庭或提出書狀爭執,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五、按「表意人與相對人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 無效。‧‧‧虛偽意思表示,隱藏他項法律行為者,適用關 於該項法律行為之規定。」,民法第87條第1項前段、第2項 定有明文。經查:被告丁○○於96年7月4日出生,為被告戊 ○○之子,於系爭不動產買賣及所有權移轉登記行為時,年 僅1歲又4個月,顯無任何資力可購買系爭不動產,是被告就 系爭不動產所為買賣行為,顯然隱藏贈與之法律行為,揆諸 前開規定,自應適用民法關於贈與之規定,即應視為無償行 為。
六、按「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 法院撤銷之。‧‧‧債權人依第1項或第2項之規定聲請法院 撤銷時,得並聲請命受益人或轉得人回復原狀。」,民法第 244條第1項、第4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所謂害及債權,係指 因債務人之行為,致債權不能獲得滿足。換言之,因債務人 之行為而致積極地減少財產,或消極地增加債務,因而使債 權陷於清償不能、困難或遲延之狀態。經查:被告戊○○明 知其負欠原告上開連帶保證債務未清償,竟於主債務人錦威 公司陸續退票,無法繼續清償債務之際,將其名下最具價值 之系爭不動產,移轉登記予其子即被告丁○○,致原告無法 就系爭不動產取償,顯已害及原告債權。基此,被告就系爭 不動產所為債權行為及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均屬於 詐害債權行為無訛。是以,原告本於前開規定,請求被告撤 銷前述詐害債權行為,並請求命被告賴宇杉回復原狀,於法 有據,洵堪採認。
七、從而,原告本於民法第244條第1項、第4項前段規定,即基 於撤銷詐害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第一、二 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八、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原告其餘攻擊方法及舉證,經審酌後於 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再贅詞論列。
九、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1項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正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得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莊素美
┌──────────────────────────────────────────┐
│附表 │
├───┬───────────┬─────────┬─────────┬──────┤
│不動產│地號、建號、地目、門牌│所有權移轉登記收件│登記原因(債權行為│登記日期(物│
│種類 │、建材、面積、權利範圍│字號 │)、原因發生日期 │權行為) │
├───┼───────────┼─────────┼─────────┼──────┤
│土地 │彰化縣秀水鄉○○段133 │彰化縣彰化地政事務│買賣、97年11月7日 │97年11月14日│
│ │之9地號、地目建、面積 │所97年彰資字第1927│ │ │
│ │13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 │20號 │ │ │
│ │全部 │ │ │ │
├───┼───────────┼─────────┼─────────┼──────┤
│建物 │同上段256建號、門牌彰 │同上 │同上 │同上 │
│ │化縣秀水鄉○○街190號 │ │ │ │
│ │、鋼筋混凝土造、總面積│ │ │ │
│ │161.46平方公尺、第一、│ │ │ │
│ │二、三層面積均為53.82 │ │ │ │
│ │平方公尺、附屬建物(屋│ │ │ │
│ │頂突出物)9.48平方公尺│ │ │ │
│ │、權利範圍全部 │ │ │ │
└───┴───────────┴─────────┴─────────┴──────┘

1/1頁


參考資料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錦威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威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