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8年度,416號
CHDV,98,補,416,2009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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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416號
原   告 源松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等2人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應補正之事項: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417,88
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58元。扣除作為訴訟費用一部之督
促程序費用500元,尚應補繳14,558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培昌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范鳳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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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源松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