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98年度,187號
CHDV,98,消債更,187,200910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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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消債更字第187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甲○○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甲○○自中華民國98年10月5日17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 即時發生效力,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5條第1 項定有明文 。
二、本件債務人主張:其共積欠債務新台幣(下同)218 萬7,58 1 元,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前已提出債權人清冊,以書面 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請求共同協商債務清 償方案,雖於民國(下同)95年5 月10日協商成立,嗣非志 願性失業,於98年2 月毀諾,應認其有非可歸責之原因,且 其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1,200 萬元,復未經法 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向本院聲請更生等語。 經查:債務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 說明書、債務人財產清單、債務人所得及收入清單、金融機 構債權人清單、非金融機構債權人清單、生活必要支出清單 、親屬系統表、財產增減變動表、更生償還計劃書、全國財 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94至97年度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 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戶籍謄本、一讚有限公司工 作證明、中央健康保險局保險對象加保紀錄明細表、彰化銀 行存摺影本、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查詢個人資 料回覆書、薪資表及薪資袋、私人款借之借據、小規模營業 聲請人之簡單損益表、人壽保單、澄清綜合醫院中港分院診 斷書,有聲請人所提書面資料為證,且經本院日盛國際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新國商 業際銀行、國泰商業銀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查詢請聲人債務狀況,透過稅 務電子閘門查詢聲請人財產所得明細、透過勞保局電子閘門 查詢聲請人投保狀況、向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查詢聲 請人保險資料、向銧鎂彩色印刷有限公司及永立鴻興業有限 公司查詢聲請人收入資料,訊問聲請人收入狀況及積欠債務 之情形,有調閱及函查資料在卷可考,並製有訊問筆錄附卷 ,此外本件又查無債務人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 條第3 項、第8 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則 債務人聲請更生,應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言孫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98年10月5日下午5時公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5   日     書 記 官 施惠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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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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