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之執行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執消債更字,98年度,80號
CHDV,98,執消債更,80,20091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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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執消債更字第80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乙○○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債 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債 權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庚○○
代 理 人 辛○○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之生活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 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 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 ,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 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 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 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又債務人確有薪資收入,有債務 人提出之在職證明書在卷足憑。次查,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 所示之更生方案雖未能經債權人同意,然本院審酌債務人確 有薪資固定收入,受僱於群懋電機材料行,每月收入約新台 幣(下同)23,000元(參本院97年度清債更字第182號裁定) ,且債務人名下並無任何不動產等較高價值之財產,此有綜 合所得稅資料清單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在卷可 憑。然本件債務人尚需與弟妹二人共同扶養直系血親尊親屬 二人,但債務人於聲請更生後仍願降低自身之支出,而提出 每月還款10,000元並延長還款期限至8年,總清償金額為 960,000元之更生方案,債務總清償成數已達七成以上,堪



認其確有清理其債務之最大誠意。是本院核其該債務人所提 更生方案,自屬公允、適當且可行。
三、綜上所述,本件債務人確有薪資固定收入,所提更生方案條 件公允,且亦無同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項所定不應認可 之消極事由存在,揆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目的,為 保障債權人公平受償,並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則本 件更生方案自應予認可,另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2條第 2項之規定,在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 程度,裁定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施嘉玫
附件一:更生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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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更生方案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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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每期清償金額:新台幣10,000元。 │
│2.每1月為一期,每期在15日給付。 │
│3.自認可裁定確定翌月起,分8年,共96期清償。 │
│4.債務總金額:新台幣1,299,297元。 │
│5.清償總金額:新台幣960,000元。 │
├──────────────────────────────────┤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 單位:新台幣元│
├──┬────────────┬─────────┬────────┤
│編號│ 債 權 人 │ 債 權 金 額 │每期可分配之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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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 │ 389,397 │ 2,99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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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台中商業銀行 │ 32,038 │ 247 │
├──┼────────────┼─────────┼────────┤
│ 3 │ 萬泰商業銀行 │ 406,548 │ 3,128 │
├──┼────────────┼─────────┼────────┤
│ 4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 327,165 │ 2,518 │
├──┼────────────┼─────────┼────────┤
│ 5 │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 │ 87,425 │ 67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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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 56,724 │ 4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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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 計 │ 1,299,297 │ 1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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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補充說明: │
│一、總清償比例計算至百分比之小數點後第三位四捨五入至第二位。 │
│二、每期可分配金額=債權金額總清償比例期數(元以下四捨五入)。 │
└──────────────────────────────────┘
附件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
├──────────────────────────────────┤
│一、每月日常生活支出不得逾政府公告當年度債務人戶籍所在縣(市)最低生│
│ 活標準,並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
├──────────────────────────────────┤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
├──────────────────────────────────┤
│三、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
├──────────────────────────────────┤
│四、不得出國遊學或出國旅遊及四星級以上飯店住宿等消費行為。 │
├──────────────────────────────────┤
│五、不得從事美容醫療等消費行為。 │
├──────────────────────────────────┤
│六、不得為金錢借貸或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
├──────────────────────────────────┤
│七、不得購置不動產。 │
├──────────────────────────────────┤
│八、除係維持生計之所必需者外,不得購買二萬元以上之動產。 │
├──────────────────────────────────┤
│九、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
├──────────────────────────────────┤
│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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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