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一五五號
原 告 漢通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苗豐盛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七日裁定命原告 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二十二日送達原告,有送 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十四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賴秀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B法院書記官 盧姝伶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十五 日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