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8年度,16708號
CHDV,98,司促,16708,20091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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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16708號
債 權 人 乙○○
上列債權人乙○○因與債務人錦威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
事件,債權人乙○○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台端所提出之聲請狀所示,其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與所附
  支票影本之法定代理人章不符,請提出債務人錦威興業股份
  有限公司最新之營利事業變更登記卡(正本)乙份,並具狀
  釋明其法定代理人究為「王錦豐」抑或為「甲○○」?請查
  明並更正之,並請提出該法定代理人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
  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
  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婷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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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錦威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威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