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8年度,16493號
CHDV,98,司促,16493,200910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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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16493號
債 權 人 乙○○
            街53
債 務 人 威宬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零肆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九
  十八年九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
  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萬陸仟零捌拾捌元及自民國
  九十八年十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
  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之效力。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洪浩進
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
       ,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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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威宬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