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八九號 原 告 歷輻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怡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潘 快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B法院書記官 黃秀梅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二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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