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8年度,16209號
CHDV,98,司促,16209,20091014,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16209號
債 權 人 湧鈞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湧鈞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智豊刀剪五金股份有限公司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湧鈞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
  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依台端所提出之聲請狀所示,其利息起算日為「支付命令送
  達翌日」、「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二十九日」,請具狀釋明確
  定之起算日為何,以利本院作業。
三、依台端所提出之聲請狀及所附證物所示,其中並未釋明或約
  定請求利率為何,請提出計息利率年息百分之十八之請求依
  據,若無依據,請具狀更正為法定利率年息百分之五,以利
  本院作業。
四、請提出債務人智豊刀剪五金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營利事業變
  更登記表(正本)乙份,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之個人戶籍謄
  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
  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婷儀

1/1頁


參考資料
智豊刀剪五金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湧鈞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