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8年度,16148號
CHDV,98,司促,16148,20091013,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16148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代 理 人 甲○○
債 務 人 許宏駿即承溢塑膠企業社
債 務 人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捌拾柒萬伍仟叁佰玖拾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承溢塑膠企業社於民國九十
  五年八月三十日邀同另債務人許宏駿乙○○向聲請人借款
  新臺幣〈下同〉貳佰萬元整約定於民國壹佰年八月三十日止
  清償,利息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一八五計付,遲延履行時除仍
  按上開利率計息外,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每月按本金金額
  照原貸利率之一成加付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份加
  倍計付,並立有借據暨約定書為證。詎債務人僅依約繳息至
  九十八年八月三十日,其後履催不繳,現欠本金共捌拾柒萬
  伍仟參佰玖拾元整,依據約定書第五條之約定債務人在借款
  期間內未按期攤還本金或繳利息,經聲請人事先以合理期間
  通知及催告,均承認本借款喪失期限之利益,依法債務人等
  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並應連帶給付自民國九十八年八月三十
  日起至清償日止之逾期利息及違約金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
       ,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98年度司促字第16148號利息:
┌──┬───┬─────┬──────┬──────┬───────┐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
│ 1 │新臺幣│許宏駿即承│自民國098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5.18│
│  │437695│溢塑膠企業│8月30日起  │      │5       │
│  │元  │社,乙○○│      │      │       │
├──┼───┼─────┼──────┼──────┼───────┤
│ 2 │新臺幣│許宏駿即承│自民國098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5.18│
│  │437695│溢塑膠企業│8月30日起  │      │5       │
│  │元  │社,乙○○│      │      │       │
└──┴───┴─────┴──────┴──────┴───────┘
違約金:
┌──┬───┬─────┬──────┬──────┬───────┐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
│ 1 │新臺幣│許宏駿即承│自民國098年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437695│溢塑膠企業│0月01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社,乙○○│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2 │新臺幣│許宏駿即承│自民國098年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437695│溢塑膠企業│0月01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社,乙○○│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1/1頁


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