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8年度,16113號
CHDV,98,司促,16113,20091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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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16113號
債 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虎尾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債 務 人 乙○○
            47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貳仟貳佰伍拾叁元,及自
  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
  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貳仟捌佰捌拾肆元,及自
  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
  九八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之效力。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婷儀
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
       ,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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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虎尾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有限公司虎尾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虎尾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