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8年度,15999號
CHDV,98,司促,15999,200910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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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15999號
債 權 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債 務 人 威宬工業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
兼法定代理 乙○○

債 務 人 丁○○
債 務 人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叁佰叁拾玖萬伍仟伍佰伍
  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九月十日起至民國九十八年十月十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九十八年十月十
  一日起至民國九十九年四月十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七計算
  之利息,自民國九十九年四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八點四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洪浩進
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
       ,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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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威宬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