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15572號
債 權 人 甲○○
上列債權人甲○○因與債務人易弘投資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甲○○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
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釋明利息起算日究為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抑
或為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二、請提出債務人易弘投資有限公司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及法定
代理人乙○○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
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洪浩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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