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補償費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1年度,28號
ILDV,91,訴,28,200208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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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八號
  原   告  游景福即祭祀公業游寬義、游龍招管理人
  被   告  天○○
         寅○○
         酉○○
         宙○○○
         癸○○
         壬○○○
         丑○○
         未○○
         午○○
         辛○○
         己○○
         甲○○○
         丙○○
         乙○○
         辰○○
         卯○○
         申○○
         丁○○○
         宇○○○
         子○○
         戊○○
         亥○○
         地○○
         庚○○○
         巳○○
         戌○○
  訴訟代理人  黃吳秀子
右當事人間給付補償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 其管轄法院,民事訴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二、本件原告係本於信託關係有所請求而涉訟,被告住所地分別在宜蘭縣、台北市、 台北縣、基隆市、高雄市、桃園縣,信託財產管理地在桃園縣,依民事訴訟法第 十四條、第二十條之規定,自應由共同管轄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 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六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謝佩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十二  日~B法院書記官 許麗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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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