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繼字第1186號
聲 明 人
即 繼承人 丑○○
子○○
戊○○
癸○○
9號2樓
卯○○
寅○○
己○○
3樓
庚○○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癸○○
9號2樓
法定代理人 丙○○
3樓
聲 明 人 辛○○
壬○○
上 二 人
法定代理人 丁○○
聲 明 人 乙○○
甲○○
共同送達
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陳報被繼承人辰○○○之次男之姓名,並提出其最新戶籍謄
本;已歿者,檢附除戶戶籍謄本。
二、丙○○之最新戶籍謄本。
三、提出被繼承人辰○○○之父母賴阿龍、賴楊讓妹之最新戶籍
謄本,已歿者,檢附除戶戶籍謄本。
四、陳報被繼承人所有兄弟姊妹之姓名,併提出其等最新戶籍謄
本;已歿者,檢附除戶戶籍謄本。
五、聲明人以書面通知同順位或次順位未拋棄繼承人之文件(例
如存證信函、寄件證明暨掛號回執或具名已知悉其等拋棄繼
承之聲明書),如不能通知者,應釋明其事由並提出相當之
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7 日
家事庭法 官 趙家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簡慧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