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繼字,98年度,1186號
PTDV,98,繼,1186,200910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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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繼字第1186號
聲 明 人
即 繼承人 丑○○
      子○○
      戊○○
      癸○○
           9號2樓
      卯○○
      寅○○
      己○○
           3樓
      庚○○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癸○○
           9號2樓
法定代理人 丙○○
           3樓
聲 明 人 辛○○
      壬○○
上 二 人
法定代理人 丁○○
聲 明 人 乙○○
      甲○○
           共同送達
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陳報被繼承人辰○○○之次男之姓名,並提出其最新戶籍謄
  本;已歿者,檢附除戶戶籍謄本。
二、丙○○之最新戶籍謄本。
三、提出被繼承人辰○○○之父母賴阿龍、賴楊讓妹之最新戶籍
  謄本,已歿者,檢附除戶戶籍謄本。
四、陳報被繼承人所有兄弟姊妹之姓名,併提出其等最新戶籍謄
  本;已歿者,檢附除戶戶籍謄本。
五、聲明人以書面通知同順位或次順位未拋棄繼承人之文件(例
  如存證信函、寄件證明暨掛號回執或具名已知悉其等拋棄繼
  承之聲明書),如不能通知者,應釋明其事由並提出相當之
  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7  日
            家事庭法 官 趙家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簡慧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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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