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婚字第203號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陳富勇律師被 告 乙○○ (現於臺灣屏東看守所羈押中)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11月12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家事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2 日 家事庭法 官 林雅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胡世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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