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98年度,1056號
PTDV,98,司票,1056,20091006,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票字第1056號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百巽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二日簽發之本票(票據號碼:TS176827)一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之新臺幣柒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97年5 月22日簽發 之本票,內載金額新臺幣700,000 元,未載到期日,並免除 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 出該本票一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6   日 司法事務官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書 記 官 潘素惠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6   日附註:
一、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確定證明書) ,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二、前開(確定證明書),本院係依案號先後順序自動發給,勿庸 聲請。

1/1頁


參考資料
百巽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