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7年度,11號
PTDV,97,重訴,11,200910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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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11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鄧高文即國城特護中心
           弄21號
訴訟代理人 林樹根律師
      邱麗妃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董振楨即六愛醫院
訴訟代理人 董甲○○
      鍾武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十月二十七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續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凃春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蘇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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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