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11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鄧高文即國城特護中心
弄21號
訴訟代理人 林樹根律師
邱麗妃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董振楨即六愛醫院
訴訟代理人 董甲○○
鍾武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十月二十七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續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凃春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蘇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