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二九五號
上 訴 人 合興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 訴 人 甲○○
被 上訴 人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借貸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七日本院第一
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十八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 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九十一年七月十日裁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九十一年七月十六日送達 ,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五條第 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七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洪舜帆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七 日~B法院書記官 黃瑞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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