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易字,98年度,519號
PTDM,98,易,519,20091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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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易字第519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志強



      陳琬容



上列被告等因贓物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陳志強陳琬容等因贓物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 序起訴,而被告等均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3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邱明弘
法 官 陳怡先
法 官 戴韻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語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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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