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14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沅浩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慈生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98年9月14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 於98年9月17日送達予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軒豪
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謝佩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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