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8年度,174號
ILDV,98,補,174,20091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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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174號
原   告 乙○○
被   告 財團法人蘭陽農業發展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022,826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9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軒豪
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謝佩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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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