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174號
原 告 乙○○
被 告 財團法人蘭陽農業發展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022,826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9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軒豪
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謝佩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