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之執行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98年度,15號
ILDV,98,司執消債更,15,200910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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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5號
債 務 人 丙○○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代 理 人 施舜智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麥克迪諾馬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辛○○
代 理 人 陳慕勤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友邦信用卡讓
      予債權)
法定代理人 乙○○
債 權 人 荷商荷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庚○○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本裁定確定之次月起,於每月15日給付。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二所示標準之限制。
理 由
一、本件債務人於98年8月28日提出之更生方案,主張自法院認可 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次月起,每一個月為一期,共分96期, 8年清償,每期清償新台幣(下同)9,600元,並向各債權人 分別按月給付每期之清償金額等語。前經本院將該更生方案 與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函請債權人以書面確答是 否同意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其中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表示同意,其餘債權人均以不同意函復。惟 該同意更生方案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並未過半 數,無法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0條第2項規定視為債權 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
二、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 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



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 ,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 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 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三、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97年度消債更字第194號 民事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在卷可參,而債務 人每月薪資平均收入19,720元,亦有其任職之樂可皮飾股份 有限公司薪資轉帳於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羅東分 行之存摺在卷足憑。再觀諸債務人98年10月9日所提之修正 更生方案(內容詳如附件一所示),清償總額合計為960,00 0元,雖僅為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總額2,487,340元 之38.6%。惟債務人為聲請更生,僅依內政部公告之98年度 臺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9,829元計算之標準申報自 己之生活費用,此有債務人上揭修正更生方案附卷可稽。債 務人就每月收入19,720元扣除9,829元必要支出後之餘額9,8 91元,提出每期清償10,000元,並願將清償期,延長為八年 。
四、至於(1)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渣 打銀行)、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陽信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遠東國際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遠東銀行)、永豐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荷商荷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均認債務人還款 成數過低乙節。按清償成數並非更生方案認可之唯一標準, 經本院審酌債務人業將每月薪資扣除生活費用後之餘額9,67 1元,提出每期清償9,600元,確已盡償債能事,上揭債權 人所稱還款成數過低尚不足採。(2)債權人渣打銀行稱債 務人提出相關扶養費用6,000元,是否另有其他法定扶養人 共同負擔乙節。經查,債務人僅以內政部公告之98年度臺灣 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9,829元列為必要支出,此有財 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在卷可稽,渣打銀行所稱債務人列報 相關扶養費用6,000元,顯有誤會。(3)債權人遠東銀行認 債務人每月薪資是否包含三節獎金等,應予釋明乙節。業據 債務人任職之樂可皮飾股份有限公司,於98年10月7日函復 核發債務人97年之年終獎金2,000元,於98年1月22日發放。 端午節禮金600元,於同年6月10日發放(詳本卷第178頁) 。債務人已將上開所得2,600元換算為每月薪資,核計每月 收入為19,720元,此有修正更生方案在卷可稽。五、綜上,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足認其有履行該更生方案之 誠意,其條件核屬公允、適當、可行。復查,債務人無同條 例第64條2項所定:「一、債務人於七年內曾依破產法或本



條例規定受免責。二、有前條第1項各款情形之一者。三、 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受償總額,顯低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 程序,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四、無擔保及無優先權 債權受償總額,低於債務人聲請更生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 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不 應逕予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分別有本院查詢表、財產清單 、債務人更生聲請狀所附之聲請更生前二年內之財產及收入 狀況說明書在卷可稽。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予以認可該 更生方案。另並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 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4  日    書 記 官 廖文章
附件一:更生方案
┌─────────────────────────┐
│壹、更生方案內容 │
│1.認可裁定確定之次月起,每一月為一期,共96期。 │
│2.每期清償新台幣(下同)10,000元。債權人分配金額如│
│ 貳之分配表所示。 │
│3.債務總金額:2,487,340元 │
│4.清償總金額:960,000元 │
│5.清償比例:38.6% │
├─────────────────────────┤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 │
├──┬────────┬──────┬──────┤
│編號│ 債權人 │債權金額(元│每期可分配金│
│ │ │) │額(元) │
├──┼────────┼──────┼──────┤
│ 1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 698,131 │ 2,807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2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354,056 │ 1,424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3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 283,092 │ 1,138 │




│ │有限公司 │ │ │
├──┼────────┼──────┼──────┤
│ 4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 186,071 │ 748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5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109,136 │ 439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6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 293,562 │ 1,180 │
│ │有限公司 │ │ │
├──┼────────┼──────┼──────┤
│ 7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 237,617 │ 955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8 │荷商荷蘭銀行股份│ 325,675 │ 1,309 │
│ │有限公司 │ │ │
├──┼────────┼──────┼──────┤
│ │ 合計 │2,487,340 │ 10,000 │
├──┴────────┴──────┴──────┤
│參、補充說明 │
│1. 每期可分配金額=債權金額×清償比例÷96期(元以 │
│ 下四捨五入) │
│2.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
│ 方式,並依期履行。 │
└─────────────────────────┘
附件二: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1、 不得為奢侈、浪費之行為。
2、 不得為賭博或其他投機行為。
3、 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4、 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
5、 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飛機、輪船。但因職務所需且由任 職機關或團體支付者不在此限。
6、 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活動。 7、 不得投資金融商品(如股票、基金等)之相關行為。 8、 不得駕駛超過新台幣(下同)500,000元以上之車輛。但因 營業謀生必要者,不在此限。
9、 每月日常生活支出不得逾政府公告當年度各縣市最低生活標 準。
10、每人每月房屋租金不得逾4,000元,每戶每月不得逾10,000



元。
11、除維持生計之必要外,不得購買1,000元以上之商品或服務 。
12、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明細並保留收據或憑證,以供法院 定期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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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友邦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荷商荷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樂可皮飾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