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8年度,7224號
ILDV,98,司促,7224,20091028,1

1/1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7224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債 務 人 陳至誠(原名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仟陸佰玖拾貳元,
  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
     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98年07月止,
     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1,692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
     償。
  (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
     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 0000000。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呂明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8  日
            書 記 官 黃月雲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
  內,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證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
  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
  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1/1頁


參考資料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