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九○號 原 告 名人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乙○○ 複 代理人 丙○○ 法定代理人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三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六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許永煌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九 日~B法院書記官 馮衍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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