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補字第一八四號
原 告 麗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建良
原 告 甲○○
右原告與被告宇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陸佰萬元,折合銀元伍佰叁拾叁萬叁仟叁
佰叁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伍萬捌仟陸佰陸拾柒元,折合新臺幣壹拾柒萬陸
仟零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二十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周明鴻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二十 日
~B法院書記官 林義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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