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補字第一六八號
原 告 加星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明俊
右原告與被告前烽營造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拾柒萬伍仟捌佰伍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陸仟叁佰叁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六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陳梅欽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六 日
~B法院書記官 蔡佳君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